湖北,一男子是某单位领导,在买药时竟色胆包天,趁20岁女店员弯腰取药突袭其臀部!女子起身斥责,男子却继续试图抚摸其脸部未果。受害人男友愤而报警,男子慌忙转账13888元求和解。但转账后,男子还是不服,好在监控拍下了其恶行。警方拿出监控视频后,男子竟狡辩“只是玩笑”。警方认定:公共场所猥 亵突破道德法律双底线!即便赔偿获谅解,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雷打不动。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网友:身体自主权没有“玩笑”空间! 2025年1月20日晚,某单位中年领导郑家诚(化名)因打篮球膝盖受伤,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购药。 年轻女店员胡茉莉(20岁,化名)热情接待并推荐药品,随后弯腰至药架底层取药。 郑家诚见店内无人,趁胡茉莉弯腰之际突然拍打其臀部,胡茉莉起身斥责后,郑又试图抚摸其脸部未果。胡茉莉羞愤警告,郑家诚匆忙付款离开。 当晚,胡茉莉将遭遇告知男友,二人报警。警方调取监控确认猥亵行为,传唤郑家诚。 郑起初辩称“与胡茉莉相识系玩笑”,后在证据面前向胡茉莉转账13888元获书面谅解。 经过调查,警方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郑家诚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赔一万三就想了事?这种咸猪手就该拘! 有网友说,领导身份才更该严惩!平时单位里可能作威作福惯了,连买药都敢骚扰店员?建议纪委介入查查作风问题。 也有网友说,说‘玩笑’的怕不是没脑子?你老板拍你屁股说开玩笑试试?小姐姐报警太解气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郑家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 亵”? 在庭审中,郑家诚抗辩其行为系“玩笑过火”,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中“猥 亵”的本质是侵犯身体自主权与人格尊严。即使无暴力胁迫,但利用他人无法即时反抗的处境实施冒犯,已构成“隐性强制”。 本案中,胡茉莉弯腰取药处于无防备状态,郑家诚选择此时触碰其臀部,具有明显的“乘人不备”特征。 臀部作为人体隐 私区域,非社交礼仪允许的接触范围(区别于肩部、手臂等),且郑家诚在首次得逞后试图抚摸脸部,形成连续侵扰,印证其主观故意。 同时,监控录像固定了“弯腰-拍臀-转身-摸脸”的行为链条,完全符合猥 亵的客观要件,郑家诚所谓“玩笑”辩解在证据面前丧失合理性。 因此,郑家诚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应予处罚。 2、赔偿获谅解后,警方是否必须免除处罚? 庭审中,郑家诚主张其已向受害人支付13888元获书面谅解,主张应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本案中,郑家诚虽然向受害人赔偿了款项,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本就可以并行,并不冲突,而且郑家诚行为虽然取得谅解,但其没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而是在报警后,还试图狡辩,主观恶性较强,也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同时,前述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不是法定必须的情形,而是由警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针对郑家诚,警方可以不免除其处罚。 3、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是否过重或程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开场合猥 亵的行为,依法可以出5日至10日行政拘留。 本案中,郑家诚在营业场所突袭实施违法行为,可以适用5-10日的处罚,而一般出7日,亦无不可。 但警方应该是考虑到了郑家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未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继而下浮至5日拘留,已经进行从轻处罚,不存在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告诉我们:任何以“玩笑”为名的身体冒犯,都将在法律凝视下现出违法原形。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28岁女子连环敲诈,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要二十万不给就告你强奸警方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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