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喝酒,发生死亡之事,本是意料之外的事,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外在因素促使,比如:明知此人有不能喝酒的基础病,或本人一再推辞,拒绝加入酒局的,而主邀人或其它参与者,用各种语言和激将等行为劝其加入,或敬酒,促使此人违背自身意愿,而导致的饮酒不当或过量死亡的,或发生危险时没有及时拨打120,没采取其它急救措施的,那么可以根据情况酌情处理给与合理的赔偿。
如果不属于以上这种情况属于自愿加入,而突然发生的意外死亡情况,同桌人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至于出于道义或者捐款那是另外一回事,另当别论。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只要一起喝酒,就需要负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民风民俗,也不符合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