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从直观感觉上应该是,就拿姓名来说,你如果把某种钢笔命名为“刘德华牌钢笔”这显然是不允许的,因为“刘德华”这三个字是天王刘德华本人的资产,你要用,得给钱他。
除了姓名以外,个人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个人资产,那既然是我的个人资产,我能不能转让获利呢?不行,就是这么奇怪。
有一个网红,医美方面的,在医美方面深耕多年,积累了大量的粉丝,于是就想变现。另外一个开美容店的老板知道她有意转让她名下的 10 个微信账号,觉得有利可图,就去跟网红谈,双方约定以 50 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
所有的细节谈妥以后,也签了合同,网红就把 10 个微信号上的手机号、实名认证、各种绑定都改成美容院老板的资料,应该说完成了交付义务。老板也把 30 万转给了网红,剩下 20 万应该是留一手,怕有什么意外。
一段时间以后,美容院老板发现这 10 个微信号的粉丝的引流效果有限,达不到预期,于是就不想再付尾款,网红一怒之下把老板告上法院。案情一审理,法官的结论是:微信上的好友属于个人社会关系,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买卖个人信息违法。不支持网红讨要尾款。
网红顿时傻眼,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