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不在乎女子离异带一孩子,不顾一切和女子谈起了恋爱,他有求必应,3

小强爱社会 2025-06-11 22:52:21

河南驻马店,男子不在乎女子离异带一孩子,不顾一切和女子谈起了恋爱,他有求必应,3个月倾其所有花了近10万元,由于男子再也拿不出钱来满足女子的要求,女子竟不告而别,消失得无影无踪。男子欲要回3万多的金手镯,便向媒体寻求帮助,可女子却说金手镯已还给男子,男子欲哭无泪,觉得自己就是个冤大头。

唐先生年纪不小了一直没有女朋友,他心里非常着急,就经常上网溜达,希望能遇到一个合适的。 2月份的时候,唐先生终于交上了桃花运,他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非常谈得来,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只聊了半个月,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虽然对方离异还带着一个孩子,但唐先生根本不在乎这些,他觉得只要两情相悦,将来能好好过日子,多个孩子又何妨?

唐先生对女友可谓是痴情一片,即便两人还没见过面,他也是有求必应,女友说没钱交房租,他就几千几千的转过去,从未有过半点犹豫。

到了4月份,女友要求线下见面,并表示可以去见见未来的公婆,唐先生觉得付出终于有了回报,他非常开心。

不过两人见面后,女友提出要给她买个金手镯,唐先生倒也没有多想,他认为买金手镯那是迟早的事,于是就花了3万多给女友买了一只金手镯。

女友去了唐先生家后又提出去她家看看,唐先生没有反对,见了女友家人后,谈的也都是结婚和彩礼的事,唐先生觉得这都是情理之中的事,并没有觉得有啥不对。

5月份的一天,唐先生带女友出去游玩,女友说她的生日马上就要到了, 如果唐先生对她是真心的,那就带她去买金戒指和金项链,说大概需要4万多,这可把唐先生难住了,他哪里还拿得出这么多钱。

为了表达对女友的一片真情,唐先生把自己仅有的8000元转给了她,而只给自己留了几百元。他向女友解释,家里条件不好,没有父母,全靠自己一个人挣钱,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来。

没想到女友瞬间变了脸,一气之下竟不辞而别,还把唐先生给拉黑了,连分手都没说一声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唐先生不想放弃,也不敢放弃,毕竟他已付出了那么多,为了找到女友,他在她家楼下路边坐了十多天,但仍然未见女友踪影。

唐先生彻底绝望了,他怀疑女友从一开始就是在骗他,他觉得自己就是个冤大头,现在他只想要回那只金手镯,于是,他便向媒体求助。

可就算是记者,也敲不开女友家的门,不过这次巧遇了女友的嫂子,双方争执不下就报了警,民警介入后终于联系到了女友,对方说唐先生不但骗她开房,而且还谎称自己一年有二三十万的收入,但对此,唐先生却矢口否认。

后来,在民警的见证下,女友把8000元退还给了唐先生,至于那只金手镯,她说见家长时就已经还给了唐先生。

可唐先生却说,去他家是4月1日,如果金手镯已经还给他了,那6月1日他怎么还看见女友戴在手上呢?

那么,唐先生还能要回那只金手镯吗?

1、男女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万多的金手镯理应属于大额赠与,如果不是为了和女友结婚,唐先生又怎么可能将这么贵重的礼物送给女友,所以,这应该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

而本事件中,女友不辞而别,还拉黑了唐先生,很显然她是想和唐先生分手,她已无法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此,唐先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金手镯的,如果女友坚决不给,那就属于不当得利,唐先生可以起诉要回。

2、女友说金手镯已在见家长那天还给唐先生了,但唐先生却说见家长两个月后,还看见女友戴着金手镯,到底是什么情况,局外人不得而知。

但如果唐先生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女友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她的主张,否则,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唐先生的诉求的。

3、如果经查证,唐先生的怀疑属实,女友从一开始就没有要和唐先生结婚的想法,她只是想借恋爱之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而已,那么,女友的行为很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唐先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女友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包括那只金手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2025.6.8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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