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之间的房屋纷争:亲情与权利的碰撞 云南省宾川县力角镇的一个小村庄里,谢某映

史纪文谭 2025-06-11 15:22:29

母子之间的房屋纷争:亲情与权利的碰撞

云南省宾川县力角镇的一个小村庄里,谢某映和她的儿子刘某江甲因为一间房屋闹得不可开交。

谢某映和刘某江甲的故事始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谢某映和丈夫刘某在力角镇建盖了一处土木结构的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家逐渐成为谢某映和她的孩子们的避风港。2013年,谢某映办理了房产证,房屋的所有权明确归她单独所有。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16年被打破。刘某江甲以在力角街卖烧烤为由,开始在谢某映的房屋内堆放烤鸭炉、木炭等杂物。这些杂物不仅占据了房屋的空间,还因为木炭的灰尘过大,给谢某映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谢某映多次要求刘某江甲搬离,但刘某江甲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4年3月,谢某映的丈夫刘某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谢某映认为,房屋是她单独所有的,刘某江甲无权占用。然而,刘某江甲却坚称,房屋是上世纪70年代建盖的,当时他父亲参与了建房,因此他作为儿子也应当享有份额。他还提到,自己一直履行赡养义务,谢某映的诉求并不合理。

无奈之下,谢某映将刘某江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江甲搬离并清除堆放在房屋内的杂物。法庭上,谢某映提交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刘某江甲则提交了身份证、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对房屋也享有权利。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谢某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并排除他人的妨害。刘某江甲在未经谢某映同意的情况下,在房屋内放置闲置物品,已经侵害了谢某映的财产权利。

法官进一步解释,虽然刘某江甲声称自己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涉及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刘某江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对房屋享有权利。因此,法院支持谢某映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江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清除堆放在房屋内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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