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省吃俭用花了5600元,给15岁的儿子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可是一个周后,女子发现儿子手机不见了,询问得知,儿子竟然用这部手机到二手摩托车行换了一个2000元的二手摩托车,这可把女子气坏了,于是便带着儿子去了车行,谁知车行的一番话直接把女子整无语了。
杨女士一个人带着孩子不容易,本身一个月的工资仅仅4000多元,每一分钱都恨不得掰开花。
可是,15岁的儿子小曾却和妈妈说,同学都用苹果手机,希望杨女士能够给自己买一个。
因为苹果手机价格高,一部手机要五六千元,杨女士本身很不舍得买,但是为了儿子能够听话,杨女士告诫儿子,只要儿子听话就给他买一个,于是,杨女士就花了5600元,给儿子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然而,一个周后,杨女士意外的发现,儿子的手机不见了,而家里却多了一把摩托车钥匙,经过询问得知,儿子把这部手机和二手摩托车店换了一个二手的摩托车。
这可把杨女士气坏了,买的手机5600元,而这部摩托车才2000元,于是,杨女士便带着儿子去了二手车行质问。
车行老板表示,自己根本不想卖给他,他多次要求下,自己才同意了手机换摩托车的交易。
但是,杨女士认为,儿子还未成年,苹果手机的价值5600元,用5600元的手机换来2000的摩托,这个交易本身就不公平。
店主表示,手机他也用了一段时间,拿过来也算是二手的了,账不能这么算,店主也承认,自己转手卖了手机得到了3700元。而且他也没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他自己也没说。
无奈,杨女士最终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在本事件中,15岁的小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价值5600元的手机去换一辆价值2000元的摩托车,那么,这样的交易显然超出了他这个年龄段应有的认知和行为能力范围。此类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杨女士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生效。
而在杨女士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这一交易行为应属效力待定状态,如果杨女士不追认,该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二手车行老板在进行交易时,也存在一定的审查义务。虽然小曾未主动告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但老板应当对交易对象的身份和行为能力有合理的判断。
尤其是涉及到价值差异较大的物品交换,更应该谨慎核实相关情况。在此次事件中,车行老板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交易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所以,手机因为已经卖掉了,没办法再要回来,但是,杨女士一方毕竟有了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是要二手店老板和杨女士共同负责。
最后,杨女士还是太溺爱孩子了,自己一个月才4000多的收入,给儿子买5000多的手机,确实是力不从心,不应该儿子要什么就买什么,最起码也要从消费能力出发。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