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徐某和郭某相恋三年多,婚礼前一天因琐事激烈争吵,徐某认为婚后难幸福,果断取消婚礼,并要求郭某归还彩礼、首饰钱及恋爱期间转账等共计37万多。郭某坚称钱是无偿赠与且已花光,拒绝归还。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恋爱转账属于赠与无需返还,彩礼大部分用于婚礼,但郭某仍需返还徐某3万元。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徐某和郭某相识相恋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在这三年里,他们一起度过了许多美好的时光,感情也日益深厚。
双方家庭都认可了他们的关系,并开始筹备婚礼。从挑选婚纱、预订酒店到发送请柬,一切都进行得有条不紊,两人也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就在婚礼前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争吵打破了这份美好的期待。
当天,两人因为一些琐事产生了分歧,起初只是小吵小闹,但情绪逐渐失控,争吵越来越激烈。
徐某看着眼前这个即将成为自己妻子的人,突然觉得两人之间似乎存在着很多无法调和的矛盾,他开始怀疑这段婚姻是否真的能给自己带来幸福。
经过一番思考,徐某做出了取消婚礼的决定。
取消婚礼后,徐某想到自己为这场婚礼付出了很多,包括彩礼、购买首饰的钱以及恋爱期间给郭某的转账等,加起来一共有37万多。
他觉得既然婚礼取消了,这些钱郭某应该归还给自己。
于是,徐某找到郭某,提出了还钱的要求。
郭某听到徐某的要求后,感到十分委屈和愤怒。
她认为这些钱都是徐某在恋爱期间自愿给自己的,是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而且大部分钱都已经花在了两人的生活和婚礼筹备上,现在徐某突然要求还钱,她实在无法接受。
郭某坚决拒绝归还这笔钱,两人为此争执不下。
多次协商无果后,徐某一气之下将郭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徐某提供了转账记录、购买首饰的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支出了这些费用。郭某则辩称这些钱都是无偿赠与,没有返还的义务。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基于情感表达向另一方转账,若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或其他性质,通常可认定为赠与。
徐某在恋爱期间给郭某的转账,若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徐某和郭某虽已筹备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徐某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综上,法院认为:
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无需返还。
而对于彩礼部分,虽然大部分钱可能已经用于婚礼筹备,但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和双方的实际情况,郭某仍需返还一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归还徐某3万元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