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某在歌厅邂逅女大学生苏某,两人迅速恋爱。陈某每月给苏某8000元,还额外转账13万。苏某却背着陈某回歌厅上班,还与他人暧昧。陈某发现后要求还钱,苏某在警方协调下写4万欠条,却哄骗陈某写收条后消失。陈某无奈告上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某,在歌厅里头一眼就相中了女大学生苏某,两人没多久就打得火热,谈起了恋爱。陈某为了讨苏某欢心,每个月固定给8000块零花钱,还额外转了13万给她。
可谁承想,苏某收了钱之后,竟然又偷偷摸摸地回歌厅上班去了,还跟别的男人搞起了暧昧。
陈某发现后,立马要求苏某还钱。苏某在警方的协调下,勉强写了张4万的欠条,可转身就哄骗陈某写了张收条,然后人就消失了。
陈某这下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庭。
陈某虽然出手阔绰,但也得看对人不是?
苏某这种行为,简直就是道德败坏,利用别人的感情来骗钱。陈某也得吸取教训,以后可得擦亮眼睛,别再被这种女人给骗了。
陈某给苏某的钱款,若是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感情破裂后,陈某通常无权要求返还。
但若陈某能证明部分钱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苏某在收取钱款后,背着陈某回歌厅上班并与他人暧昧,虽不直接构成犯罪,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陈某的感情和信任。
若苏某在写欠条时存在欺诈行为,如哄骗陈某写收条后消失,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预备或未遂,但需具体证据支持。
然而,在此案中,法院驳回陈某诉求,是因为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苏某存在欺诈行为,或所给钱款并非全部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因此,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陈某的诉求,诉讼费由陈某承担。
用户14xxx34
男人第一错觉,她喜欢我,第二错觉,她从良后会跟我踏实过日子,第三以后的,大家补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