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广西南宁,男子承包280亩地种西瓜,结果遭到村民闯入哄抢,直接损失2万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10 13:35:24

法不责众?广西南宁,男子承包280亩地种西瓜,结果遭到村民闯入哄抢,直接损失2万余元。男子阻拦时与抢瓜村民发生肢体冲突。没想到男子报警后,村主任站出来说,村民以为是男子不要的花,免费的,且事发时男子也没有跟村委反映情况。(来源:法治进行时) 据悉,男子韦某承包了280亩地种植西瓜,正值西瓜上市的季节,韦某每天都在地里忙的不可开交。 韦某根据西瓜的成熟度,先是采摘了一部分进行售卖,结果没想到,当地村民突然闯入瓜田,开始对西瓜进行哄抢。 韦某见状立刻上前阻拦,可是村民一哄而上,韦某根本阻拦不住,不仅如此,在阻拦的过程中,韦某还与村民发生了肢体冲突。 眼瞅着成熟的西瓜被村民抢走,韦某欲哭无泪选择报警。 直到公安机关赶到后,现场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控制。公安机关向村委了解情况时,村委表示,韦某并没有章村委反映情况,另外村委猜测,应该是村民误以为韦某的瓜已经卖了,地里剩下的西瓜是“尾瓜”。 村里除了韦某,还有种植西瓜的,一般这种尾瓜都是不要钱的。 可韦某却说,瓜地里还有采摘设备,怎么可能是尾瓜呢?另外在遭到哄抢时,他已经进行了劝阻,可是村民还是不听。被哄抢之后,韦某的损失保守估计2万元左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村民哄抢西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当中,据韦某的初步估算,受损的西瓜价值约2万元,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韦某真的追究起来,抢瓜的村民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第二,韦某为了阻止村民抢瓜,属于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韦某是为了制止他人继续侵害,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如果造成村民的受伤,韦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村民造成韦某的受伤,由于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仅要承担韦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韦某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第三,村委给出的解释是村民自以为是免费的,即便是免费的,也应该得到韦某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未能得到韦某的允许,就是对韦某的财产造成侵害,村民就应该进行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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