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大妈跟2两个朋友去吃烧烤,临走时裤子被桌子划了一个大口子。大妈很生气找来老板,要求老板赔偿一套衣服的价格2800元。老板一听这是被讹上了。大妈见老板不信,又跑去服装店证明价格,店员说,这是三年前的款式,吊牌价格1299元。大妈遂要求老板赔偿1299元,还说自己就穿了两三次,跟新的一样。结果老板态度强硬,就愿意赔偿200块钱,要是对方不同意,那就走法律途径。
据悉,女子王某在5月份跟着两个朋友去吃大排档,三个人酒饱饭足后结账准备离开,结果王某的裤子不小心刮到了桌角上,刺啦一声,裤子被划了一个大口子。
王某当场又羞又气,喊来老板称,这条裤子跟上衣是一套的,裤子坏了上衣也不能穿了,当时买的时候2800元,照价赔偿就行了。
老板听完就懵了,按理说餐饮行业以顾客至上,别管什么原因,王某的裤子在店里划破了,老板都愿意赔偿。
没想到王某竟然狮子大开口,张嘴就要2800块钱。
另外,王某划破的是裤子,上衣又没有划破,凭什么要让他赔偿一套衣服的钱?
还有,王某的裤子一看就不是新的,根本就不值这么多钱。
老板不愿意赔钱,王某坚持要赔钱,两个人因此发生争吵。王某情急之下,还说老板的店里食材不卫生。
眼瞅着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只能找来记者评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餐厅老板称,王某就餐的位置是二楼,平时并不对外开放,桌椅板凳也有些老化。可王某坚持要上二楼,这才导致裤子被划坏。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餐厅的老板已经交代了2楼的基本情况,并劝说王某在1楼就餐,可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坚持要去2楼吃饭,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外餐厅老板也表示,并不是不想赔偿王某的损失,而是因为王老师狮子大张口,开出的价格已经超出了老板的承受范围。
第二,王某称,裤子是在餐厅内划坏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餐厅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另外《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过记者的现场调查,发现餐厅2楼的桌椅板凳均有破损的现象,而王某的裤子也就是因为桌子翘起的铁皮所划破,故餐厅在基础设施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第三,王某提出全额赔款的诉求并不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衣物损失赔偿可据此,考虑其新旧程度等因素,按市场价格确定折旧费后计算赔偿金额。
本案当中,王某带着记者来到自己买衣服的店铺,经过询问,确定该裤子是三年前的款式,当时的吊牌价格为1299元。
即便王某称自己仅穿了两三次,不过考虑到其新旧程度等因素,经过记者的调解,餐厅老板最终赔偿了王某300元,这件事才得以解决。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