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萧县,某村的“镇村之宝”两尊石狮子在17年前的一个夜晚被盗,然而今年5月份,有村民竟在一个博物馆中发现了其中一尊石狮子,村民发现这尊石狮子与当年被盗的其中一尊极为相似,于是报了警。
据法治进行时5月28日报道,王寨镇陈楼村曾经有一户大户人家,他们给村里留下了两尊石狮子。
一两百年下来,这两座石狮子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和情感,早就被村里人视为“镇村之宝”。
大约在20年前,曾有人想用一车化肥换走这两尊石狮子,村民们都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因为他们深知石狮子的珍贵。
可没想到,在2008年的一天,这两尊石狮子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村民们想尽办法都没能寻回。
今年5月27日,一位陈楼村村民到徐州圣旨博物馆游玩时,竟意外发现馆内一尊石狮子和当年村里被盗的一尊极为相像。
后来村民们仔细比对,发现博物馆里这尊石狮子的腿部和牙齿部位均有缺失,与当年被盗石狮子的特征完全一致。
这一发现让村民们激动不已,并立即报了警。后徐州市文旅局文物处工作人员称:圣旨博物馆备案的3000多件(套)文物中,并没有这尊石狮子的记录。也就是说,他们也不知道这尊石狮子是哪来的。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看待?
1、徐某博物馆显然不可能是盗窃者,但如果石狮子的确是该村的,那就属于盗赃物。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由此可见,只要确认了这尊石狮子的确是该村被盗的那尊,博物馆原则上就应当归还石狮子。
2、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区分。
如果博物馆认为这尊石狮子在馆里,那就是他们的,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点:
第一,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里可以延伸出对于盗赃物的归属的认定:博物馆如果不知道这尊石狮子是盗赃物,且这尊石狮子是博物馆从市场或商店等合法购的,那就属于善意取得,村里就无法要回。
但如果博物馆无法证明是善意取得,必须将这尊石狮子归还村里。
3、如果石狮子是文物,那应当交由国家处理。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只要确定了石狮子属于文物,那他就是国家的,哪怕这尊石狮子在村里待了200年,也不会因此改变这个结果。
现在这尊石狮子被盗一事尚在调查中,村里也应该做好准备,拿出点证据来证明这尊石狮子就是当年被盗的那尊。
最后,有网友表示:“我姨妈那里祠堂门口的一对石狮子也被偷了,那狮子被盘的光滑水润,好可惜。”
还有网友表示:“让博物馆找找购买记录,说不定能找到另外一尊石狮子。”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法治进行时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