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吉寿,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刘胡兰镇上段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他曾有犯罪前科,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1年5月12日晚9时许,郝吉寿遇到与他发生过口角的村民郝保刚,故意用手电筒照射其面部,两人正要发生争斗时,村民许维锦将郝保刚劝到自己家中。随后,郝吉寿从家里携带两把刀返回许维锦家,途中遇到郝保刚一家三口,便持刀乱砍,致使郝保刚当场死亡,郝保刚的妻子及女儿受伤倒地,他还将前来制止行凶的自己的妻子马永琴连刺数刀。
之后,郝吉寿又窜至与他有矛盾的同村村民郝根生、徐霈家继续行凶。在郝根生家,导致郝根生当场死亡,郝根生的妻子及三个子女也被砍伤。在村支书徐霈家,郝吉寿将徐霈及其妻子杀死,并砍下徐霈的头颅。当他欲再去杀与其发生过争执的王璋时,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这起案件中,郝吉寿持刀屠杀了12位村民,造成4人当场死亡,8人重伤。案发后,吕梁地区公检法在不到40天的时间内完成了全部法定程序。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郝吉寿犯故意杀人罪。2001年6月23日,郝吉寿被押赴刑场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