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做黄金回收生意,老客户打电话说要卖给他10公斤黄金,双方商定价格为584.1元每克,三天内交付,出于信任,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谁知,半个月过去了,客户一直没有交货,无奈之下,男子只好花高价在市场收了10公斤黄金,交给公司。但当时金价飞涨,一来一回他损失了40多万。男子非常气愤,找客户讨要说法,谁知对方的话让男子血压飙升,当场气炸! 4月23日,走投无路的夏先生向都市接到办记者求助,反映了自己的糟心事。 夏先生是做黄金回收的生意的,这一行他干了好些年,积累了不少人脉,和客户们合作的也很愉快。 去年九月份,王先生给他打电话,说自己手头有10公斤黄金,想要卖给他。 王先生是他的老客户了,对方开口他自然不能拒绝,而且,这批货一倒手,他也能赚不少钱。 于是,双方开始协商价格,最终定价为584.1元每克,王先生也承诺,三天内会交付黄金。 按照常理,交易时双方肯定要签合同,并且交定金的,尤其是这种大额交易,更要谨慎。 但考虑到王先生是自己的老客户,他没有走这些程序,而且,以前他们交易,也从来没用签过合同,没有出过一次岔子。 所以,夏先生认定,他们都是诚信的生意人。 和王先生商定好后,他马上跟公司对接,商量收货价格和交货日期。 一切安排妥当,只能王先生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然后,三天时间过去了,王先生迟迟不见来。夏先生急了,赶紧联系对方,谁知,他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这可把夏先生愁坏了,公司那边一直在催他交货,他拿不出来那就是违约,要赔付大量违约金,而且,还会失了诚信,以后,谁还敢和他做生意。 无奈之下,他只能先到市场上收购黄金,但是,金价一天一个样,当时的收购价已经涨到600多块钱一克了。 但是没办法,不管多少钱,他都要硬着头皮收。最后,他按624.17元每克的价格,收了10公斤,共花费6240701元。 不过,这10公斤黄金他只能按原来定的价格卖给公司,总共卖了5834600,这中间差了40多万。 这可不是比小数目,因为对方的一通电话,白白损失这么多钱,搁谁身上谁受得了。 于是,他找到王先生讨要说法,毕竟要不是他,自己也不会到市场上收这么多黄金,也不会导致如此巨大的损失。 谁知,王先生一接通电话,却突然改口表示,他当时并没有说要卖给夏先生黄金,只是随口问问价格,还指出黄先生是炒空黄金,跟他没半毛钱关系。 这可把夏先生气个半死,他没想到,多年的或作伙伴竟然耍起了赖皮,还给他泼脏水。 平时他们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不存在炒空一说。再说自己又不是冤大头,能做亏本买卖吗? 最后王先生甩下一句话,不服气就去法院告他,法院判多少他赔多少。说完,便挂了电话。 但因为对王先生的信任,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交付定金,甚至王先生告诉他要卖给他黄金的事,都是通过电话说的,连聊天记录都没有。 虽然他心知肚明,就是金价涨了,王先生不想按照原价出给他故意拖延,但他没有任何证据,有理也说不清。 现在金价一路飙升,夏先生大概算了算,因为这笔交易,他已经损失了100多万。 他现在就一个诉求,不管金价多少,500也好,1000也罢,只要王先生交付他10公斤黄金。 但是,结果如何,还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夏先生肠子都悔青了,一分钱没赚还赔了一大笔,看来做生意还是不能讲情分,必须签合同留证据,谁的话都不能信。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虽然夏先生与王先生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夏先生的陈述,双方已经就黄金交易的价格、数量等核心条款达成了一致。 而且夏先生已经基于该约定,与公司对接并做好了收货准备,可以视为夏先生已经着手履行合同义务。 但由于王先生并未实际交付黄金,且事后否认了交易,因此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讲,该合同并未实际成立或生效。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王先生在与夏先生协商好黄金交易事宜后,并未按约定交付黄金,且事后否认交易,其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夏先生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王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大的困难在于,夏先生无法提供书面合同、定金收据、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 该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商业交易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4.24)
要不是我在郑州我就信了近日,河南郑州,因为短剧的火热导致该地市场上大量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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