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一男子早年做生意时欠了他人6万元货款一直未付。后男子被告上法院,经法庭调解,男子承诺会还款,但男子只还了部分欠款就没了下文。债主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建议让双方沟通处理,毕竟欠款并不多。可在双方沟通完后,男子竟然喝农药自杀了。事后,男子家属认为债主在沟通期间多次恐吓威胁,导致男子被逼无奈自杀,故将债主告上法院,索赔154万余元。
(信息来源: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仙某一直从事着毛竹生意,他与男子洪某志、洪某星是买卖关系。
由于买卖的次数多了,仙某和洪某志、洪某星也算是混熟了,所以在买卖关系建立期间,仙某多次拿货赊账,陆陆续续欠了洪某星29180.5元,欠了洪某志30000元。
后来洪某志、洪某星认为这毛竹生意本就是小本经营,一直这么赊账也不是个事,于是就向仙某索要货款。可是仙某答应好了会按时还钱,但一直没有履行承诺。
无奈之下,洪某志、洪某星分别起诉了仙某。后经法院调解,仙某偿还了洪某星几百元后,未再偿还,而洪某志那里是一分钱都没还。
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洪某志、洪某星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涉案金额并不大,执行法官就让洪某志、洪某星先去和仙某再沟通下,如果仙某肯还钱,那再好不过,如果不肯还,再强制执行。
洪某志、洪某星也不想逼仙某太急,所以接受了执行法官的方案,去和仙某沟通了下。
仙某得知洪某志、洪某星申请强制执行后,是满脸的愁容,他称这两年生意难做,自己家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无力偿还。
洪某星见状也十分不忍,于是当场联系了执行法官,由执行法官与仙某通了电话。
执行法官在电话中和仙某阐述了利害关系,表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且钱也不多,希望仙某能想办法凑点,至少先还一部分。
然而在通完电话后,仙某却独自一人进了厨房,一直没有出来。
一开始洪某志、洪某星以为仙某是想独自冷静下,也没有多想,两个人就在仙某家门前抽烟等待。
可谁知20分钟过去了,仙某还是没出来。洪某志、洪某星以为仙某跑了,于是进入厨房找人,结果发现仙某倒在了地上,身边还有一瓶农药。
洪某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是因为时间耽搁太久,仙某被送到医院后,还是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仙某去世后,他的儿子仙某某认为这一切都是被洪某志和洪某星给辱骂、逼迫的,于是报警控告二人。
但警方调查后,并未发现洪某志、洪某星存在逼迫仙某的行为,仙某某所谓的逼迫,都是他个人的猜测,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见警方这边不处理,仙某某便将洪某志、洪某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50多万元。
对于仙某的死亡,洪某志、洪某星虽然于心不忍,但他们并不觉得自己有错,凭什么正常讨债有错?这显然不合理。
此外,洪某志、洪某星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仙某会自杀,他们以为仙某进厨房是冷静下,而且在发现仙某喝了农药后,二人也第一时间报警并叫了救护车,所以没有任何的过错。
那仙某的死是否与洪某志、洪某星有关?
从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来看,仙某的死亡的确与洪某志、洪某星有关。
如果不是洪某志、洪某星催债催得紧,也许仙某也不会被逼无奈而自杀了。
但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洪某志、洪某星是否应当赔偿,需要看他们二人在催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仙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经调查,洪某志、洪某星之所以去催债,是执行法官的授意,执行法官也不想逼得太紧,所以让洪某志、洪某星与仙某先去协商。
由此可见,洪某志、洪某星去找仙某协商偿还货款,是合法且正当的。
其次,在洪某志、洪某星催债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辱骂或者逼迫的行为。
在仙某明确表示没钱还时,洪某志、洪某星也是先咨询了执行法官,由执行法官与仙某进行沟通,全程没有任何暴力或者辱骂等情况。
更何况,仙某早就答应还钱了,却一直不还钱,是仙某违背了诚信原则。就算洪某志、洪某星有些情绪激动,也可以谅解。
第三,警方也证实了洪某志、洪某星没有对仙某辱骂、逼迫的事实,一切都是仙某某的个人臆断,这不能作为实质性的证据使用。
而仙某的自杀行为,完全超出了洪某志、洪某星的预料。谁能想到,仅仅因为6万元的债务,就会去喝农药自杀呢。
综上,法院认为洪某志、洪某星的催债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仙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仙某某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