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偏心惹得祸?”安徽,老人突发疾病住院,弥留之际将自己的100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大儿媳肚子里2个未出生的孩子。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大儿媳顺利将孩子生了出来,准备继承老人的100万元存款时,却遭到了老人的二儿子的反对!老人二儿子认为,老人赠送100万的时候,两个孩子还没有出生,没有受赠权利,涉案100万元应属于老人的遗产,由他们兄弟二人平分。法院这样判!(来源:纵览新闻等)
据悉,老强有两个儿子,老伴儿早年去世。
不久前,老强也突发疾病住院。
弥留之际,老强将自己的大儿子、儿媳叫到身边,将自己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大儿子、儿媳,并表示自己卡内的100万元全部是留给2个未出生的孙子的。随后不久,便去世。
老强的两个儿子给老强办理完后,紧接着,老强的大儿媳也顺利生下了两个健康的男孩。
老强的二儿子在整理老强的遗物时,发现老强的银行卡不见了,与哥哥沟通后,得知父亲老强早已经将银行卡以及存款给了2个侄子。
老强的二儿子不愿意了,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父亲老强在将100万元赠予给两个侄子时,两个侄子还没有出生没有接受赠予的能力和权利。
第二、《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涉案100万元应属于父亲老强的遗产,因父亲老强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涉案100万元应由自己和哥哥二人平分。
因与哥嫂二人理论未果后,老强的二儿子于是与自己的哥嫂对簿公堂。
那问题来了,胎儿到底能不能接受赠与?
《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可见,未出生的孩子也有获得赠予的权利。而只有在出生时非活体的情况下才视为没有受赠等其他民事权利能力。
具体到本案,由于老强的两个孙子出生的时候均健健康康,因而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赠与有效,驳回了老强二儿子的全部诉请。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对此有网友表示,钱是老人的,老人想给谁给谁!儿子也管不着!
但也有网友表示,这个爹当得太不称职了,不管怎么说都应该留给二儿子一些,这么做硬生生地把两个儿子变成了仇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