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住1楼的已婚男子,酒后凌晨爬栏杆、翻窗进入2楼女邻居家中,欲强行与女邻居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4-21 22:28:09

上海,家住1楼的已婚男子,酒后凌晨爬栏杆、翻窗进入2楼女邻居家中,欲强行与女邻居发生关系,因女邻居的反抗失败。9天后,不甘心又欲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女邻居家中,结果悲剧了,被女邻居关在窗外、报警,而后被控涉嫌强奸。男子慌了,辩称只是想让女邻居做自己的情人,其辩护人认为男子在女邻居不同意发生关系后便停止了自己的行为只能算是“求奸”等,不构成犯罪。法院这样判!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8岁的已婚男子蒋某与女子姜某是上下楼邻居,蒋某住1楼,姜某住2楼。

大约1年前的一天凌晨,蒋某酒后见姜某家窗户未关,色心顿起。他顺着栏杆爬到姜某家空调外机处,翻窗进入姜某卧室。

此时,姜某正侧身睡觉,蒋某直接扑到床上,从背后抱住她,还说道:“是我,我们在一起吧!”

姜某听出是蒋某的声音,顿时怒不可遏,奋力挣扎并将他推到床边。蒋某一边道歉,一边又将姜某按倒在床,还伸手摸她的后背。

姜某威胁蒋某,若再不离开,就给他老婆打电话。蒋某这才停手。

姜某见蒋某松手,赶紧下床开门。没想到,蒋某又起了色心,从身后抱住姜某,姜某想喊人,蒋某便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另一只手隔着衣服触摸她的下体。

姜某为自救,咬伤了蒋某的手,蒋某这才放弃骚扰,悻悻离开。

事后,姜某考虑到与蒋某是邻居,又有些害怕,便没有报警,只是加强了门窗防护,还将此事告诉了同事。

然而,姜某的宽容和忍耐并未换来蒋某的悔改。

事发9天后,蒋某故技重施,再次翻窗进入姜某家。好在姜某提前锁好了门窗,将蒋某拦在门外并报警,这才免遭二次侵害。

警方迅速将蒋某抓获。蒋某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但声称第一次去姜某家是想让姜某做自己的情人,除了搂抱,没做其他出格的事。第二次去是想解释之前的事,还是想与姜某发生关系,但姜某不开门,他就回家了,随后被民警抓获。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奸淫妇女的意图,客观上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警方查明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不过,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蒋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姜某的反抗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检方建议判处蒋某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检方的指控,蒋某慌了,辩称自己到姜某家只是想通过发生关系让姜某做自己的情人,还翻供称进入姜某家后,从未与姜某有过肢体接触。

蒋某的辩护人认为,蒋某在姜某不同意后便停止了行为,属于求奸,且没有证据证明蒋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应当宣告无罪。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由于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陈述,不仅有与姜某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还实施了扑倒在床、强行搂抱、摸姜某后背等暴力行为,且与姜某和证人的陈述相印证,法院审理后,未采信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此外,考虑到蒋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暴力程度较轻,且其家属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赔偿了姜某5万元,并取得了姜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蒋某却因一时糊涂付出了惨痛代价!

防人之心不可无!姜某的遭遇再次提醒广大朋友,尤其是独居女性,平时睡觉一定要关好门窗!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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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2号探秘人

2号探秘人

3
2025-04-22 00:30

直接一锅底!

姜海楠聊社会

姜海楠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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