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男子酒后凌晨爬窗进入独居女邻居家中,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女邻居发出要打

小峰聊社会 2025-04-20 18:32:14

上海嘉定,男子酒后凌晨爬窗进入独居女邻居家中,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女邻居发出要打电话给其妻子的警告后,男子才停手并在离开时因又想侵犯而被咬伤手指。女邻居本想给其一次机会,可男子9天后又想通过同样的手段作案。女邻居当场报警后,虽然男子通过家属赔偿5万元获得女邻居的谅解,但仍然被法院判刑。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1987年出生的蒋某,小学文化,早年与妻子从安徽老家赴上海务工。

2008年8月,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同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姜某,年轻貌美,与蒋某同租一栋房屋。姜某认识蒋某及其妻子,两家关系尚可。

然而,蒋某却一直垂涎姜某美色,碍于妻子认识姜某,不敢过多接触。

2024年6月10日凌晨,蒋某酒后回到出租屋,发现姜某睡觉未关窗,便攀爬下水道水管,先爬到姜某二楼出租屋外的空调机上,再爬窗进入姜某家中。

进入姜某房间后,蒋某酒后壮胆,欲强行与姜某发生关系。姜某惊醒后拼命反抗,但因力量悬殊,反抗无果。姜某灵机一动,声称要打电话给蒋某妻子,蒋某才停止侵犯。

姜某起身打开房门,要求蒋某离开。蒋某却趁姜某不备,从身后搂抱姜某,并用手捂住其嘴巴,试图阻止呼救,却被姜某咬伤手指。蒋某被咬后,才离开姜某家中。

按理说,姜某被蒋某入室侵犯后,应立即报警。但她念及邻居情分,想再给蒋某一次机会,既未报警,也未告知蒋某妻子。

然而,蒋某见姜某未报警也未外传此事,9天后凌晨,又用同样方法爬到姜某出租屋外的空调机上。但姜某自上次事件后,每晚都会检查门窗是否上锁。

蒋某发现窗户被反锁后,随即离开,但其行为惊醒了姜某。这次,姜某不再给蒋某机会,当场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姜某带领下,在出租屋将醉酒的蒋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需注意,姜某报警时蒋某并不知情,且是在自己出租屋被带走。因此,即便被抓时位置与案发现场很近,蒋某也并非自动投案,无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蒋某家属代为赔偿5万元,获得姜某谅解。

姜某同事作证称,6月10日上班时,姜某曾提过被男邻居爬窗入室侵犯,反抗时咬伤邻居手指一事。至于未报警原因,姜某当时解释是太害怕,且双方是邻居。

蒋某到案后辩称,第一次爬窗是为了向姜某“表白”,想与其成为情人并发生关系,但坚称未接触姜某;第二次爬窗是为了解释之前为何爬窗。

蒋某辩护人则辩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蒋某在案发9天前对姜某实施过侵犯行为,案发当天蒋某并未进入姜某家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蒋某实施犯罪。

法院判决如下:

首先,被害人及证人陈述、蒋某供述能相互印证,蒋某不仅有强行与姜某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扑倒在床、强行搂抱、摸后背等暴力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应予以支持,对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其次,蒋某实施犯罪时,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鉴于案发后蒋某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综上,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对蒋某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础上,决定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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