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18岁女孩跟母亲在饭店打工,半夜12点下班后,女孩不回家,偏要跟老板

社会观天下 2025-04-20 14:54:31

云南昆明,一18岁女孩跟母亲在饭店打工,半夜12点下班后,女孩不回家,偏要跟老板,还有其他3个同事去楼顶喝酒,女孩喝了5瓶300毫升啤酒,一看凌晨4点多了,她就给父亲打电话让来接她,父亲睡得正香,也气女孩不听话,拒绝后继续呼呼大睡,女孩一怒之下,给姨妈打了个电话,留下一句话,直接跳楼身亡。女孩的父母愤怒的把4个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64.5万多元,后又降到59.9万多元。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4月初,18岁的小陈跟母亲一起来到一家餐馆打工。母女俩一起上下班,平时也有个照应。

小陈性格活泼,才干了2个多月,就跟老板张某,还有同事们相处融洽,打成一片。

2024年6月4日这天下班都12点了,小陈不跟母亲回家休息,反而要留下,跟老板张某,还有其他3个同事,要去餐馆楼顶喝酒。

陈母不同意,在传统的她看来,一个女孩子家,大半夜不回家睡觉,却去喝酒,成何体统?

但真是女大不由娘,小陈不听母亲的话,母女俩吵了一架,陈母气呼呼的回了家。

别看小陈才18岁,酒量是真可以,也可能是跟母亲吵架了,借酒消愁,她一口气喝了五六瓶300毫升啤酒。

5个人在楼顶喝得不亦乐乎,大有不醉不归的架势。

凌晨3点多的时候,其中2个同事撑不住离开了,老板张某,还有另一个同事,留下来继续和小陈喝酒。

3个人又喝了一个小时,同事去楼下便利店买东西,就剩下老板张某和小陈了。

小陈一看都凌晨4点了,她觉得应该回家休息了,毕竟明天还要干活。

小陈就给自己父亲打电话,让他来饭店接自己,毕竟她家离餐馆还有一段距离,她一个女孩子,而且还没少喝酒,有点不安全。

而此时的陈父,睡得正香,再说他也生女儿不听话的气,一个姑娘家,喝酒到凌晨,像什么样子?

所以,他没给女儿好脸色,拒绝去接她,没好气的挂了电话,继续呼呼大睡。

此时的小陈,气不打一处,在她看来,她忙了一天,晚上和大家喝点酒放松一下咋了?哪里过分了?父母管的太宽。

自己一个女孩子走夜路,父母不但置她于不顾,还劈头盖脸的骂她,她伤心不已。

4时30分,小陈也不管姨妈是不是在睡觉,直接给她打去电话哭诉,最后留下一句话:“我对不起你们”,竟然从楼顶纵身一跃。

张某和另一个同事大惊失色,他们赶紧叫了救护车,把小陈送到医院。

2024年6月11日,小陈在医院花了9万多抢救费,可还是回天乏力,医治无效。

陈家父母痛失爱女,悲痛欲绝,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是老板张某,还有其他3个同事跟女儿喝酒,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

陈家父母愤怒的把饭店,还有4个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60%的责任,索赔64.5万余元。

后来也不知道为什么,陈家父母又把索赔金额降到59.9万多元。

但即使这样,饭店老板和其他3人都觉得自己很冤。

张某这个饭店,是2023年10月开的,也就一年多,竟然出了这么大的事,说实话他投资饭店的本钱还没挣出来,这又遭遇索赔。

被推上被告席的4个人都觉得,他们没强行拉着小陈喝酒,也没劝酒,是她给父亲打电话,让对方来接,父女之间话不投机,产生矛盾,小陈一时想不开跳楼,跟他们何干?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人跟小陈共同饮酒,尤其是在小陈已经喝了多瓶啤酒后,他们作为共同饮酒者,应当预见到小陈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存在安全风险。

然而,他们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陈的安全,如护送其回家或联系其家人来接,而是放任小陈留在楼顶。

这种放任行为构成了过错,因为他们在能够预见,并防止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没能采取行动。

因此,他们应当承担因过错侵害小陈生命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自己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接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失去了一定控制,最终导致了不幸的结果。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共同饮酒者可以完全免责。他们作为参与者,在小陈醉酒后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因此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贡献,最终确定了4名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4被告赔偿陈家父母19.1万多元。

信源:红星新闻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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