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84岁老太被小女儿送进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下协议,不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母亲带出养老院。岂料,老太四五十年未联系的的大女儿出现了,还将老太带出了养老院,取光老太40万存款。被小女儿发现后,报了警。法院判大女儿盗窃罪,返还赃款,未追究刑事责任。小女儿不干了,认为养老院应承担责任。
据《大风新闻》4月16日报道,一起老人在养老院被多年未联系的大女儿带出,40万存款被取光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84的姜老太患有老年痴呆和器质性精神疾病,黄女士是姜老太的小女儿,定居重庆。
因母亲病情严重,黄女士与两个姐姐商议后,于2024年7月12日将母亲安置在了成都一家养老院。
为了母亲的安全考虑,黄女士与养老院签订了严格的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任何人与老人接触必须通知她本人,且未经同意不得将老人带离养老院。
岂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原来,姜老太在与黄女士父亲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姜某某。
在姜老太离婚后的四五十年间,姜某某与母亲几乎没有来往。
但在姜老太生病后,姜某某却突然出现,姜某某有前科且无正当工作,因此,黄女士和两个姐姐对姜某某十分警惕。
2024年7月15日,养老院反馈姜老太联系了姜某某。
黄女士当即向院长重申了不允许他人带离老人的约定,院长也满口答应。
可到了9月11日,院长告知黄女士姜某某强行闯养老院,并称会自行处理,黄女士便没再过问。
万万想不到,9月17日,黄女士在陪母亲处理养老金问题时,竟被告知母亲的身份证是假的。
姜女士找到院长讨要说法,院长一口咬定,并未有人接触过姜老太。
但姜女士对此说法产生怀疑,于是,调取了养老院的监控,结果发现,姜某某于9月11日进入养老院,并用假身份证换走了真证。
黄女士报警后,警方没收了假证,院长也坚称老人未被带出过养老院,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9月25日,养老院打电话,称院方评估,姜老太不适合居住在养老院。于是,黄女士将母亲接出。
9月29日,姜老太要转存存款时,黄女士发现母亲账户里的40万已被取空。黄女士震惊不已,再次报警。
随后,警方调查发现:8月19日姜某某就曾将老人带出养老院,挂失注销存单并取走15万,只给老人5万现金;9月11日,姜某某用偷偷在黄女士那掉包的真证取走剩余20万。
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后退还部分赃款。
今年3月6日,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姜某某在9月11日,用假证掉包的真证取出20万,构成盗窃罪,但因自首、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全额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19日姜某某盗窃其母15万元现金,黄女士表示不追究,再结合家庭矛盾、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证据不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未予认定该盗窃事实。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所犯罪行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判姜某某犯盗窃罪但免刑,扣押的50122.5元返还姜女士 。
黄女士不干了,希望能拿回母亲的全部养老钱。
同时,黄女士称,姜某某多次与老人接触、带母亲外出并取走存款的过程中,养老院负责人杨某在场却未通知自己,未履行“老人不被擅自带离”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黄女士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
面对黄女士的质疑,养老院院长杨女士称是老人自己打电话叫姜某某来的,还表示在协议中丙方指的是所有子女,并非只有黄女士一人。
这件事曝光后,有人认为,养老院明显有很大过错,正常养老院根本不能跟外人出去,就算出去也会电话告知。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大风新闻—2025-4-16。
相见不如不见
这大女儿真不是人!不过问题来了,小女儿有权利禁止其他子女接走父母吗??
驻倭华军 回复 04-18 07:55
可以接走啊,但脑筋动在老人养老金上就有问题了。
宇宙乾坤
“伪造身份证”[???],这条就可以入刑了
非洲紫罗兰
老人真的身份证被换假证,大女儿涉嫌违法
清风
大女儿是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