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金先生最近遇上了一件让人头疼的事。原本打算买辆二手车方便出行,挑了半天,最后在一家汽车公司花了551500元喜提新车。那辆二手车看着还挺新的,里程数才7100公里,金先生心里甭提多高兴了,觉得自己捡到宝,性价比简直爆棚,想着就算以后转手也不会亏太多。 没想到,买车的幸福没坚持多久,坏事就找上门。一次金先生开车上路,车子突然剧烈抖动,吓得他心脏都快跳出来了。这可是在开车 eh,万一在关键时刻出故障,那可就得大事不好了。他哪敢继续开,赶紧把车送去检查。没想到一查吓得他肺都要炸了!原来,这车早在他买之前六个月就出过大事故,估计这就是前车主急着甩卖的原因。金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真是个冤大头,以为捡了个宝,结果却是个坑。 更让金先生气炸了的是,那家卖车的汽车公司居然明知道这是辆出过事故的车,却还在那儿玩隐瞒的把戏。金先生立马冲到汽车公司,他心里明白,对方肯定会各种推脱,也许还会用些花言巧语想蒙混过关。但这次金先生下定决心,无论对方说啥,他都得为自己讨个公道。他就想着,汽车公司要是把车退了,那事儿还能好好谈;要不然,他绝对不会这么轻易放过他们。 没想到,汽车公司居然当着金先生的面说得径直,死活不承认自己知道这车有过重大事故。金先生一听心里可是火冒三丈,这公司可是所谓的官方特约经销商,结果竟然说自己对手里卖的二手车状况一窍不通,这不是把顾客当傻瓜吗?而且,这公司在平台上吹得可响亮,什么所有二手车都没发生过重大损伤、也没有过什么大改装,还经过了110项检测,完全符合标准。要是这不是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那还能算啥呢? 金先生没再跟他们磨叽,直接一纸诉状把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次可不是随便要求退车那么简单,他要的是退一赔三,也就是要回551500元的购车款,还得赔偿1654500元。 有人闲聊这件事,猜测金先生是不是一开始就知道车有问题,故意想拿赔款。不过想想,这可不是小事啊,花五十多万去冒这个风险,真要是法院没支持,那可就亏得惨了。此外,二手车商在收车时,照理是得验车,还得查查维修保养记录和保险出险记录。这辆车都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销售公司肯定知情。说他们欺诈,真是没冤屈。 那法院会咋判呢?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话,得追加损失,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如果追加的金额不到五百元,那也得给个五百元。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官方认证的经销商,打着无重大事故的旗号,声称经过110项检测,结果却把车辆曾因重大事故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车的事给隐瞒了,这明显就是欺诈嘛。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几个关键点得理清楚。首先,作为经销商,他们是专业的,理应清楚车辆的真实情况;其次,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再者,故意隐瞒事故历史,导致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根据信《民法典》第148条,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让对方在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行为,那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经销商用虚假的检测报告和隐瞒事故记录,让金先生认为车辆没重大事故,从而违背了他真实的意愿来签购车合同。金先生自然有权主张撤销合同,退车退款,那欺诈方还得赔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呢。 另外,《民法典》第7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坚持诚信原则。经销商没有如实告知车子的事故历史、维修记录及全损情况,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严重违背了诚信。按照行业的标准,二手车交易中的重大事故信息是关键,经销商有责任主动告知。汽车公司以我们不知道作为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作为品牌授权的经销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保险记录、维修数据等方式来核实车况。而且,官网上说的无重大事故是明确的承诺,实际上却没有履行应有的检测义务,显然是存在主观故意的。 一审法院毫不犹豫地判定汽车公司败诉,这家汽车公司不甘心,于是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依然维持原判,还是得退一赔三,要退还金先生551500元的购车款,另外再赔偿1654500元。这场二手车的纠纷,金先生凭借法律的力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给那些在二手车交易中想耍小聪明的商家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才是立足之本,欺诈消费者,最终只会自食恶果。
女子和丈夫去4S店试驾奔驰车,试驾过程中,经过一个小坑时,奔驰车的两个轮胎突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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