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子女顶替父母政策,始于20世纪50年代。图片中的文件,只是强调对这一政策的执行! 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这是最早与子女顶替相关的规定,但仅适用于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1956年1月14日,劳动部在《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业部的函》中,首次提出允许职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但这只是轻工行业的特殊招工政策和权宜性照顾措施,未形成制度。 1962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在城市减少职工工作中,“年老退休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允许子女顶替”,此后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参加工作作为鼓励城市中老、弱、残职工退休的政策全面实施,并逐渐作为一种就业制度确立、延续下来。 子女顶替父母政策于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取消。
其实关于子女顶替父母政策,始于20世纪50年代。图片中的文件,只是强调对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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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3 1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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