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年近70,患有癌症,她一生未婚,也没有子女,她的父母活到高龄,在2022年相继去世,谁知老母亲留下了遗嘱,把房子财产全都遗赠给她原单位,由原单位为她操办后事,大妈大怒,自己是独生女,父母去世,竟然没自己啥事,得不到遗产,没房子住,也没钱看病,大妈告到法院,母亲无权处置父亲份额,她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判了!
2025年4月8日,闪电新闻报道了一件个人和单位的遗产纠纷案。
凌黎是家中独女,没有结婚,没有儿女,她潇洒一生,不知不觉,已经年近70。
不幸的是,她患上了癌症,每况愈下,总是奔波在看病的路上。
她的父母,活到90多岁的高龄,2022年的时候,父亲凌云去世,没过多久,母亲温雅也跟着去世。
父亲凌云和母亲温雅,是某单位退休职工,他们终其一生就生了凌黎一个女儿。
可不知为何,母亲温雅生前立下遗嘱,把夫妻二人的住房遗赠给原单位,银行卡归原单位保管,原单位用卡里的钱给她看病和办理后事。
凌黎得到消息,她震惊无比,自己是父母独生女,是他们唯一的继承人,母亲怎么可能把遗产留给了单位?
也许是母亲怨恨自己不能守在他们床前,可自己也已是70岁的老人,并且已经身患癌症。
自己这些年来,为了看病,水深火热,生活就在家和医院,病痛折磨的自顾不暇,根本没有精力再照顾父母。
可无论如何,父母已经去世,白纸黑字,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可这样一来,凌黎就没了房子,她也没钱给自己看病。
她70岁的年纪,疾病缠身,也不能再去工作挣钱,凌黎委屈,大哭一场,回忆起自己的一生,活的是如此的失败。
年轻时没有结婚,如今年老,没有丈夫扶持,没有子女照顾,父母离去,彻底成了孤家寡人。
自己身患癌症,需要钱看病,母亲却不管不顾,丝毫没有母子情意。
凌黎又想,作为母亲单位,明知道父母还有女儿,为何非要拿走父母的房产?父母去世,自己也有绝症,难道就不能再多等几年?
她转念一想,母亲留下的遗嘱,表达的是她个人的意愿,可她不能代表父亲的意思。
家里的财产是他们老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也有一半的份额,父亲先走,父亲的遗产自己也有一份,凭啥母亲擅自做主,要把房子遗产遗赠给单位?
凌黎一纸诉状,把单位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对父母遗产进行分割,她要继承父亲那部分份额。
而原单位认为,凌黎的父亲凌云虽然没有留下遗嘱,但老人生前曾多次表达意愿,也要把遗产捐赠给原单位。
单位还表示,温雅的银行卡单位保管,单位用里面遗留的资产给温雅治病,就医,还为她办理了丧葬事宜。
因此,单位认为,这部分资金不应该算在遗产之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为凌云和温雅夫妻共同所有,凌云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因此,凌云占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应按照法定遗嘱继承,妻子温雅和女儿凌黎均属于第一继承人,各自能够继承凌云遗产的一半。
而温雅生前立下遗嘱,把遗产遗赠给原单位,那么温雅的份额应按照其遗嘱内容执行,其遗产归原单位所有。
有人说了,这女儿活的失败,不结婚不生孩子不孝顺父母,如今落得如此下场,也是她自己作的。
哀莫大于心死,是什么原因让父母立遗嘱,把财产赠与工作单位而不是留给70多岁且身患绝症的唯一的女儿?
但凡儿女有丁点孝心,父母也不至于这样。
但也有人认为,女儿本身年纪也大了,也是老人,再加上自己也患上了癌症,有心也无力照顾母亲啊,母亲也是出妖作法!
还有人就问了: 单位要人家房子干啥,最后房子又会给谁?可是斯人已逝,其中原因无从得知。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房屋为黎云和温雅夫妻共同所有,黎云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其占有的房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妻子温雅和女儿凌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凌云的遗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房屋为凌云和温雅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应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温雅所有,其余的为凌云的遗产由温雅和凌黎共同继承。
因此,原单位应占有房屋的3/4份额,凌黎应占有原房屋的1/4份额。
针对这一案件,法院做了调解处理,双方进行了协商,最终做出协议。
原单位给凌黎设立居住权,并支付给凌黎房屋折价款,用于其治疗看病。
凌黎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所有书籍手稿等赠与了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