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一小学生在教室里捡到同学的耳蜗外机后,未归还给同学,也未交给老师,直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4-12 19:33:10

江苏省常州,一小学生在教室里捡到同学的耳蜗外机后,未归还给同学,也未交给老师,直接将耳蜗外机从二楼扔到一楼水塘里,导致耳蜗外机损毁。事后,被丢失的同学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小王听力有障碍,自从上小学以后,父母不惜花94700元给他买了人工耳蜗,加上医疗匹配等共花了10多万。 这笔钱对于他们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可不是小数目,但为解决小王的听力问题,花多少,父母都心甘情愿。 小王佩戴上人工耳蜗后,果然效果很好,听力完全无障碍了,能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了。 小王父母嘱咐小王在学校的时候,一定加小心保管,小王也很听话懂事,一直小心翼翼的佩戴。 哪曾想,在2024年1月19日下午,小王不慎把耳蜗外机遗失在兴趣班教室内。 恰巧被同学小李捡到了,谁知,小李竟直接将耳蜗外机从二楼扔到了一楼。 事有凑巧,那天外面下着雨,耳蜗外机掉进了水塘里,等到发现并打捞上来时,耳蜗外机已经损坏。 小王的父母了解到情况后,很气愤,认为小李捡到别人的东西应该物归原主,或直接交给老师,不能故意将其损坏。 于是,将小李以及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曝光后,有人认为:捡到扔了,又不是抢的,凭啥赔偿,捡到吃了一半的包子要赔偿一块半吗? 还有人认为:小李家长应该赔偿,一个班戴助听器的可能就一个学生,其他同学拾到同学的东西最该做的就是交给老师。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小李同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小李同学捡到以后,应该归还给失主小王,就算不知道是小王的,也应该交给老师,或妥善保管,而不是故意损毁,小王的耳蜗外机价值10多万元,数额巨大,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如果小王是成年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小王刚上小学,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基于该年龄段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足够认知和判断能力的现实。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通常所说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造成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当未成年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损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为此负责。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捡到将耳蜗外机后,直接扔到窗外的水塘里,导致耳机损毁,存在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小李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有监管责任,应该替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小王的人工耳蜗价值94700元,加上医疗匹配等费用超过十万元, 这是根据市场价格及实际支出确定的财产损失,小李及其监护人应按照此标准对小王进行赔偿。 由于损失巨大,小李家长没有办法一次性赔付,法院提供了司法救助。 最终法院调解,小李的监护人赔偿了6万元,法院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小王家长又出了一部分钱。 信源—-红星新闻—2025-4-11(熊孩子扔掉同学人工耳蜗,价值超10万!家长傻了眼,法院判了) #春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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