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金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本想着买辆二手车方便出行,挑来挑去,最终花了551500元,在一家车行买下了他的爱车。这辆二手车看起来还挺新的,才跑了7100公里,金先生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自己捡到了个宝,性价比也是高得不行,想着将来就算再转手也不会亏太多。 哪成想,买车的乐趣还没享受多久,麻烦就上门了。某次金先生开车时,车子突然剧烈抖动,简直像是发了神经,吓得他心惊胆战。这可是在开车,要是关键时刻出了岔子,那真是大祸临头啊。没办法,金先生赶紧把车送去检查。这一查可把他气得肝儿疼,原来这辆车在他买之前的6个月就出过大事故,看来前车主就是因为这个急着脱手。金先生心里一阵失落,真觉得自己像个智商税的交纳者,以为捡到了好便宜,没想到竟然买了个“雷”。 更让金先生气得火冒三丈的是,那家卖车的汽车公司明明知道这是一辆事故车,却还对他玩起了隐瞒的把戏。金先生当即就冲到汽车公司,他心里很清楚,对方肯定会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甚至还试图用一些花言巧语来糊弄他。但这次金先生是铁了心,不管他们怎么说,他就是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汽车公司要是能把车退了,那事情还好说;要是想打发他,他绝对不会就这样摆烂下去。 果然,汽车公司居然能厚颜无耻地说,他们也是被前车主坑了,根本不知道这车出过大事故。金先生听了真是气不打一处来,这公司明明是官方授权的经销商,居然敢说对自己卖的二手车一无所知,这不就是在当人傻子吗?再说了,这家公司在平台上明明信誓旦旦地宣称,所有二手车都没有重大损伤,没有啥大改装,还经过了110项标准检测,完全符合要求。这要是假的,那不就是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嘛? 金先生干脆利落,不再跟他们磨叽,直接把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次他追求的可不只是要退车那么简单,鲜明地要求退一赔三,也就是说,退还551500元的购车款,还有1654500元的赔偿。这真是来者不善啊! 有些人听说这事,开始在那儿猜测了,说金先生是不是早就知道车的问题,故意想要搞赔款。可是,咱们想想啊,用五十多万去赌二手车的赔偿,那风险挺大的。要是法院不同意,钱可就没了吧!再者说,二手车商在收车的时候,照理是会验车的,还得查维修保养记录和保险理赔情况。既然这车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销售公司能不知道吗?说他们欺诈,那真是一点都没冤。 那么,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假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如果这个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那就得赔五百元。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认证的经销商,打着“无重大事故”的旗号,还宣称通过了“110项检测”,结果却隐瞒了车辆因重大事故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车”的事实,这明显就是欺诈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得细想几个方面:第一,经销商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明白车辆的真实状况,不可能不知道;第二,虚假宣传简直是误导消费者,狠狠侵害了大家的知情权;第三,故意隐藏事故历史让消费者做了错误的判断。再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不符合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行为,被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个行为。经销商凭借虚假的检测报告和隐瞒事故记录,致使金先生认为车辆没有重大事故,这显然违背了金先生的真实意愿,签下的购车合同自然是可以主张撤销的,金先生有权利退车退款,加上欺诈方还得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再说说,《民法典》第7条明确告诫我们,做生意得讲诚信。经销商若没把车辆的事故历史、维修情况和全损认定的信息告诉消费者,简直是在侵犯人家的知情权,也是在踏着诚信的底线走。按照行业的惯例,二手车交易中“重大事故”这类信息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下手的经销商责任自然得主动披露。汽车公司拿“不知道”当借口根本就说不通,作为受品牌授权的经销商,他们完全能够通过保险和维修记录等渠道来查车况。而且,官网上明明写着“无重大事故”,这是个明晃晃的承诺,但实际却没履行检测的职责,这显然是有意为之。 一审法庭干脆利落地判定汽车公司败诉,毫不含糊。结果,汽车公司不甘示弱,决定上诉,结果二审再次维持了原判,还是得退一赔三。金先生不仅拿回了551500元购车款,还得到了1654500元的赔偿。这场二手车争议,通过法律手段,金先生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益,也让那些在二手车交易中打歪主意的商家警觉到了,诚信经营才是王道,欺诈消费者的下场,注定只会自讨苦吃。
贵州贵阳,陈某去一个二手车行旁边谈业务,在车行划线车位停车时,车行称一分钟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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