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女子晚上回家时,被男子拖入玉米地实施抢劫,后因女子没有现金、男子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后因害怕女子身上留有证据,女子被蒙头带回出租屋洗澡。过程中,男子又见色起意,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两次得手后,女子才得以安全离开。案发4天后,男子因误以为女子会报警,自动投案自首。案发后女子被确认系孕妇。男子被三罪并罚。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出生于1988年,中专文化、无业。8月21日晚上,周某与朋友相约外出喝奶茶。 喝完奶茶独自回家的路上时,周某偶遇一名穿短裤、露出大长腿的女子。 一开始时,周某只是对该女子有抢劫的想法,但暴力将女子拖拽进入玉米地后,周某才发现女子身上没有现金。 虽然女子手机上有钱且主动提出要给周某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但周某却因害怕转账留下证据,没敢同意。 见什么都没有得到,周某心生歹意,在现场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过程中,女子为了免受伤害,不敢反抗。 周某得手后,在现场纠结了好久。后因不放心,胁迫女子到其家中洗澡,并承诺只要女子身上不留下证据,就放其回家。 为了不让女子知道自己到底住在哪里,周某用自己的上衣套住女子的头部带其回家。将女子带回家后,周某将其绑在床上。 确认绑得非常稳固后,周某才放心到附近便利店购买食物。出门时,周某为了防止女子报警,将其事前抢来的手机带出门。 在购物时,周某因觉得自己拿过女子的手机肯定会留下其DNA信息,随手就扔了。 回到出租屋后,周某将女子和自己的衣服扔进洗衣机清洗,并让女子在其监督下,进卫生间洗澡。 期间,周某又见色起意,要求女子配合其,并实施了猥亵行为。 事后周某监督女子洗完澡并又将其绑在床上。见女子从始至终都没敢反抗,周某开始放松警惕。后经女子劝说,周某于次日凌晨放其离开。 案发4天后即8月26日,周某因认为女子事后肯定会报警,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女子名叫刘某、被扔掉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不到两千元, 公安机关同时还确认,案发前两天,女子刚到医院就诊,且医院确认女子怀孕5周。也就是说,案发时被害女子是名孕妇。 而且,女子在案发20天后,因胚胎基因问题,接受药物流产。 检察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罪且强奸和抢劫均既遂。 但周某认为,其没有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即便构成也是犯罪未遂。 另外,其短时间内,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侵犯行为,应仅以强奸既遂评价,不应区分为两条罪名来评价。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刑法施行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 具体到本案,周某作案前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法律对于财物的定义包括被害人的手机、现金及手机上的存款,虽然周某未取得被害人的现金及手机账上的存款,但其非法占有被害人价值1千多元的手机,故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周某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后,是如何处分,不影响其犯罪既遂的认定。 据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第二,虽然刑法施行想象竞合关系、同一重罪处罚原则,但想象竞合关系,应当以两种及以上行为,能够吸收为原则。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举个例子,在实施强奸行为前,又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因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发生关系,且是短时间内、同一个空间内、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侵犯,因此,应当以处罚更重的强奸罪吸收强制猥亵罪。即仅评价为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在玉米地时,周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故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犯罪既遂。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因被害人系孕妇,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 周某通过威胁手段将被害人带回家中后,空间已经切换,且其系在被害人洗澡时,再起犯意的。而此时周某的犯意是实施猥亵,且客观上被害人是因受到胁迫而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因此,此次侵犯行为应当另行评价为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一审还是因为被害人是孕妇,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 第三,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数罪并罚后,因周某有自首可从轻处罚情节,酌情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千元,并判处其退赔女子手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但二审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
重庆合川,女子晚上回家时,被男子拖入玉米地实施抢劫,后因女子没有现金、男子强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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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05: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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