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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司机没有大拇指却说无残疾,公司发现后直接解雇,这合法吗?

“入职时没说有残疾证,公司发现后直接解雇,合法吗?”这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可能遇到的用工争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牛某某与物流公

“入职时没说有残疾证,公司发现后直接解雇,合法吗?”这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可能遇到的用工争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牛某某与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劳动者隐瞒与岗位无关的残疾信息,企业以此解雇属违法,需支付赔偿金。结合《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核心规定,一文说清用人单位知情权的3条边界。

一、判例还原:隐瞒残疾证被解雇,法院判公司赔3万

这起案例完整展现了“劳动者残疾信息披露”的争议全貌,是司法实践的典型参考:

案情细节

2019年10月,牛某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对“大病病史、工伤史”等栏目均勾选“无”。牛某某左手大拇指部分缺失,但日常工作中能顺利完成叉车操作任务。

2020年7月,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证、威胁领导恐吓上级”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牛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违法解除,需向牛某某支付赔偿金30000元。

核心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主张

法院认定

牛某某隐瞒残疾证构成严重违纪

残疾信息与叉车工岗位无直接关联,不属于需如实说明的范畴

牛某某存在威胁领导的行为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法律拆解:用人单位知情权的3条边界,越界即违法

法院的判决并非否定企业知情权,而是明确其行使范围需合法合理,这3条规则是核心:

1. 知情权仅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原文:《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关键逻辑:“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指与岗位任职要求、工作能力直接挂钩的信息,如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本案中牛某某的残疾情况未影响叉车工岗位的履职,不属于企业知情权的范围,其未披露不构成“隐瞒”。

2. 解雇劳动者,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原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核心:物流公司主张牛某某“威胁领导”,但提交的证人证言因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未被采信,视频证据也无法证明相关事实,举证不能则该解雇理由自然不成立。

3. 歧视残疾人属违法,企业需保障平等就业权

法律依据原文:《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关键逻辑:牛某某虽持有残疾证,但能正常履行叉车工岗位职责,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雇,本质是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强制性规定,解除行为自始无效。

三、实操指南:劳动者怎么维权?企业怎么合规?

✅ 劳动者:遇违法解雇,2步维权不被动

留存证据,明确解雇理由

保存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清晰梳理企业的解雇理由,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主张赔偿,区分补偿与赔偿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主张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败诉后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企业:行使知情权,3个合规要点要记牢

明确知情权范围,不收集无关信息

入职调查时仅收集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信息,如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不询问婚姻状况、残疾情况(除非岗位有特殊身体要求)、生育计划等无关内容。

解雇需有充分证据,避免主观判定

以“违纪”为由解雇劳动者时,需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如书面违纪记录、视频音频、第三方证言等),确保证据真实有效,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拒绝就业歧视

对能胜任岗位的残疾劳动者,不得因残疾身份区别对待;若岗位确有特殊身体条件要求,需在招聘时明确公示,且该要求需与岗位履职直接相关。

四、常见疑问:这些知情权场景,怎么算?

❓ 企业招聘时要求提供婚育证明,合法吗?

答:不合法。婚育情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不属于企业知情权范围,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

❓ 劳动者隐瞒重大疾病史,企业能解雇吗?

答:需看疾病是否影响岗位履职。若疾病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且未如实说明,企业可按“不能胜任工作”流程处理;若不影响履职,解雇则属违法。

❓ 岗位要求无残疾,劳动者隐瞒残疾证入职,企业能解雇吗?

答:若岗位的“无残疾”要求是法定或与履职直接相关(如高空作业),劳动者隐瞒则企业可合法解雇;若要求无合理依据,解雇仍属违法。

总结: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是“无边界的窥探权”,必须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而言,无关个人信息可拒绝披露;对企业而言,合法行使知情权、拒绝就业歧视,才是规避用工风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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