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与刚认识2个月的女网友在宾馆发生关系,结果在不久之后,女网友声称自己怀孕,两人遂举办婚礼不过并没有登记结婚。婚后男子回学校上学,女网友生下孩子后跟随男子的父母共同生活。岂料,女子做产检时再次发现怀孕,男子秒懂,带着两个孩子做了亲子鉴定, 结果发现两个孩子非亲生。男子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17000元、奶粉15000元、亲子鉴定费32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何某还在上学的时候,通过网络认识了女网友谢某,两人聊了两个月之后便线下见面,并在宾馆内发生关系。
8个月之后,谢某的父母给何某打电话,称谢某已经怀孕,要求见面协商解决办法。后在何某父母的操持下,何某与谢某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
由于两人在当时均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谢某生下孩子之后,在何某家中与其父母共同生活,而何某则返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岂料,何某的父母再带着谢某 去医院进行产检时,发现谢某竟然再次怀孕。何某知道后,认为自己一直在学校里,根本不会导致谢某怀孕,便对两个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个孩子均非何某亲生。
何某认为,谢某构成欺诈,同时导致何某的名誉受损,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法庭,索赔误工费、奶粉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何某所依据的,正是《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谢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应该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
另查明,何某与谢某生下的两个孩子均没有血缘关系,故何某不具有承担抚养义务的责任,故何某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谢某赔偿购买奶粉、尿不湿等婴儿用品和生育第二个孩子所产生的产检费及亲子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1849元。
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谢某与何某系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更无需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关于何某主张的误工费,谢某在生下孩子之后,一直随自己的父母生活,何某的父母并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并提交了一份当地村委开具的证明。
第三,即便是谢某生下的第一个孩子与何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且何某也享受到了为人父母的喜悦,故何某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审理时查明,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谢某所生下的两个孩子均与何某没有生物学关系,故何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