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阿婆将一套闲置期房卖给了悉心照顾自己的邻居,双方约定房产证满5年后再过户,邻居在付完房款后直接住了进去。然而在房产证下来后,阿婆在女儿劝说下,把房子过户给了外孙女,并签订了《赠与协议》。邻居得知后,要求阿婆归还房子,但阿婆的女儿表示顶多退还房款,房子想都别想。法院判了!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章阿婆平时与女儿并不住在一起,她觉得自己能够照顾自己,所以也不想麻烦女儿。
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章阿婆的身体大不如前,但她又不想去麻烦女儿,所以女儿就与章阿婆的邻居商量,希望邻居陈女士平时能多帮衬下章阿婆。
陈女士答应了下来,之后经常帮章阿婆买菜,甚至帮章阿婆打扫家里的卫生,二人相处得十分融洽。
2013年,章阿婆突然找陈女士商量,打算把期房卖给陈女士,这样陈女士就不用租房子住了。
但让章阿婆也感念陈女士平时的照顾,所以房屋的售价比市场价低了好多。之后,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等房产证办下来满5年后,就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陈女士付了一部分钱,然后直接搬进了这套期房住,并每月向章阿婆支付一定的尾款。
2019年3月,房产证终于办下来了,陈女士特地来找章阿婆,希望其能配合过户。
这件事被章阿婆的女儿英某得知了,她认为章阿婆把房子卖便宜了,而且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不错,以后应该留给外孙女住。
因此,英某多次要求章阿婆把房子收回来,但章阿婆不愿意,认为这有违诚信。
可谁知英某却拿外孙女做筹码,如果章阿婆不把房子收回来,就不带外孙女回来看望章阿婆。
无奈之下,章阿婆在英某的出谋划策下,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把房子无偿赠送给外孙女,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陈女士得知后气坏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英某竟作出此等下作的行为。之后,陈女士便将章阿婆和她的外孙女小月告上了法院。
小月感到十分委屈,她辩解称:
我并不知道阿婆已经把房子卖给了陈女士,是阿婆要把房子赠送给我,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接受,这属于善意取得。
对此,陈女士反驳称:
虽然小月不知道具体的内情,但章阿婆是知道的,所以这个赠与行为就不正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法院怎么判?
既然小月主张她取得章阿婆的房子是善意的,那就要确定以下几点:
第一,章阿婆有没有权利处分这套房子。
第二,小月是不是真的不知道房子已经卖给了陈女士。
第三,章阿婆将房子转让给小月,小月是否支付了合理的转让款。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具体到本案,章阿婆本就是房子的原主人,她自然有权处分这套房子。
当年章阿婆在卖房子给陈女士时,已经签署了协议,并约定5年后配合过户,陈女士也支付了对应的价款。
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不过,法律上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所以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的产权仍在章阿婆那里,所以章阿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小月善意取得房子的第一个条件都不能满足。
就算小月的确不知道具体内情,那小月也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接受转让。
由此可见,小月接受房子,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院认为,章阿婆明知已经把房子卖给了陈女士,却仍配合女儿将房子过户给小月,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小月应当知道章阿婆为何突然将涉案房子无偿赠与,她与母亲英某、章阿婆之间属于串通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章阿婆与小月之前的《赠与协议》。
小月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小月认为,章阿婆是自己的外婆,她赠送房子给自己是十分正常的,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但是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了小月的上诉请求。
小月仍不甘心,她又申请再审,但同样被驳回。
至此,小月三诉三败。接下来小月必须配合章阿婆将房子过户给陈女士。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1xxx52
应该枪毙
用户10xxx96
应该罚款
狂风
说的好听什么把买房钱退给你,到时候你钱也要不到,房子也是别人的
用户13xxx94
赠予的房子在过户需要交20%的税。这一下小月亏大了。这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就是不讲诚信代价.
风雨兼程
欺诈行为,该罚款罚款,该拘留拘留
用户56xxx20
白嫖了别人多年照顾
用户52xxx54
直接报警串谋诈骗在找个好点好点律师可以要多点赔偿不行就搞重点罪全部送进去坐多几年在来个逆权占有。
把酒醉清风
应当追究小月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