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幼儿教师抓伤6岁孩子后,谎称孩子是自己抓伤自己。最后调取监控发现,老师把孩子推到一个隐蔽地方,对其进行了长达两分钟的伤害。民警最终对老师处以13日拘留、罚款700元的处罚。事后,老师不服,将民警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老师赔偿家属四万元。 据新闻晨报4月5日报道,2024年1月10日,六岁的阳阳正准备午休,这时实习幼儿老师突然朝他走过来,直接把他从床上抓了下来,并推到了邻近的下铺床上。 阳阳被吓得大气都不敢出,眼泪在眼眶里打转,他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不过,他突然感觉脸上火辣辣的。老师在不停抓掐他的脸蛋,突如其来的疼痛感,惹得阳阳突然大哭起来。 可是周围的小朋友也无法救助阳阳,因为他们也被吓傻了。不知道有没有其他老师,反正这一幕持续了两分多钟,都没有人去解救阳阳。 阳阳惊恐万分,经历了这恐怖的两分钟后,一直沉默寡言,直到放学回家。 去接阳阳的是爸爸,当他看到孩子脸上有伤痕时,就问老师怎么回事。对方说是和小朋友打闹的时候不小心弄伤的。 不过当阳阳看到妈妈的时候,一下就哭了起来,还说自己被老师打了,并且指着脸上的伤痕说:“这都是老师掐的。” 妈妈看着孩子哭得如此歇斯底里,也仔细端详了孩子的脸蛋儿,认真分析了一下,觉得孩子没有说谎,应该就是老师掐的。 虽然这一幕她觉得难以置信,对方怎么能够光明正大地把孩子打成这样呢?于是她马不停蹄地赶到学校,向校方讨要说法。 而这时,实习的该名幼儿老师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表示是阳阳自己把自己抓伤的。称当天阳阳的作业做得一团糟,所以崩溃,自己挠自己的脸,与老师无关。 家长一听,愣了两分钟,但马上反应过来,自己把自己的脸挠成那样是不可能的。即使崩溃,无非也是自己打自己一下,怎么能够下如此重手,掐出那么多痕迹呢? 自己的孩子也没有狂躁症,不可能忍心对自己下这么狠的手,于是断定这其中肯定有蹊跷,便马上报了警。 民警赶来后,看到孩子的伤情也是大为震惊,直接调取了该时间段的视频,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老师直接将孩子推到了下铺,那里是监控的盲区,看不到孩子被打的画面,但这并不能让侵害阳阳的人逃脱责任。他们经过专家鉴定,确定这伤情就是老师所为。 就这样,公然伤害六岁的孩子,情节恶劣,民警最后对老师进行了13日的拘留,并且罚款700元。 不过老师不服,觉得民警的处罚不当,于是直接将民警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该老师赔偿受害人四万元。 网友们觉得,老师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应该打孩子,这不但伤害了阳阳,也伤害了其他小朋友的心灵,他们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有阴影。 一、前后处罚是否存在矛盾点? 民警作出13日拘留和7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幼师故意伤害幼儿身体,民警认定其情节较重,在此幅度内作出处罚,侧重于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法院判决赔偿家属4万元,是基于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幼师的行为侵害了幼儿人身权益,给孩子及其家庭带来身体和精神伤害,家属有权主张民事赔偿。法院判决是从弥补受害者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角度出发。 这二者并不矛盾,民警处罚是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法院判决是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损失。一个是公法领域对违法者的制裁,一个是私法领域对受害者的救济,分别从不同法律关系和目的出发,不存在矛盾。 二、幼师不良行为心态及成因分析 从行为看,幼师可能存在情绪管理失控问题,在面对幼儿作业表现不佳等情况时,无法合理调适情绪,将负面情绪以暴力形式发泄在幼儿身上。而事后谎称孩子自伤,存在逃避责任心理,妄图通过撒谎掩盖自己的错误行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和职业后果。 从职业环境看,可能存在幼师职业培训不到位情况,入职前未接受充分的师德师风、幼儿心理及情绪管理等方面培训,导致在面对教学压力和幼儿问题时缺乏正确应对方式。 从监管环境来说,幼儿园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可能存在漏洞,对幼师日常行为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不当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同时,社会上部分不良风气影响,可能使个别幼师价值观偏离,对幼儿缺乏基本的关爱和敬畏之心。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