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还尸骨未寒,你们就抢着来要财产了?”浙江湖州,一男子的妻子在车祸中不幸丧生,男子随即获得158万元的赔偿款,不料才仅仅过了三个月,岳父一家却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分60%的款项,还声称:“这是替孙儿要的,怕女婿再婚后钱给了再婚子女!”(案例来源:韩城检察、宝鸡政法) “凭什么!这钱是给我和孩子以后生活用的,你们不能拿走!”齐先生满脸通红,情绪激动地说道。 对面,岳父岳母坐在沙发上,岳母默默流泪,岳父脸色阴沉,闷声说:“我们只要60%,这要求不过分。” 早些年,齐先生和妻子喜结连理,婚后生活甜蜜美满,还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日子简单而幸福。 然而,谁能想到,意外却毫无预兆地降临。 事发当天,齐先生的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外出散步,不料,在此过程中却遭遇车祸,妻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好在孩子命大,捡回了一条生命。 事后,肇事司机承担了责任,向齐先生赔偿了158万元。 齐先生决定把钱存起来,作为作为自己和孩子未来生活的保障。 可谁也没想到,妻子去世仅仅三个月,岳父岳母便找上门来,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对于岳父母的要求,齐先生坚决不同意。 双方也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本的翁婿情分在这场争执中摇摇欲坠。 亲戚朋友知道后纷纷来劝,可都没有效果。无奈之下,大家找来调解员,希望能解决问题。 调解中,齐先生直言,之所以岳父母找自己要钱,是因为他们还有一个未结婚的女儿,很明显,他们想拿姐姐的钱去贴补儿子,而这并非是妻子愿意看到的。 此外,妻子也并非是岳父母的亲生女儿,妻子的身后的财产也不应由他们继承。 对此,岳父母则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要60%的赔偿款,并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孙儿,万一齐先生再婚,这钱肯定要被再婚子女分去了。 此外,即便齐先生的妻子不是亲生女儿,但也是经过合法收养的,他们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因齐先生和岳父母的观点差异太大,而且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调解员在调解未果后,也只能告知他们实在不行就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有人说,“岳父母的理由未免有些过于牵强,他们就是奔着钱来的,想让齐先生妻子去世后再扶“弟”一把,齐先生坚决不能让步!” 也有人认为,“这赔偿款是给予齐先生妻子家属的,而且岳父母也有继承权,齐先生多少也得给点赡养费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民法典》第1111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简单来说,只要岳父母同齐先生的妻子办理了收养手续,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同亲生子女没什么不同,岳父母当然可以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其次,我们要有清晰的认知,赔偿款并不等同于遗产。 所谓的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具体的分配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在本案中,齐先生、孩子以及岳父岳母都是死者的近亲属,都有权利参与分配。 在具体分项上,死亡赔偿金中既包括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也包括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等一干费用。 也就是说,岳父母应当获得赡养费及部分的精神抚慰费。 再者而言,对于齐先生妻子身后所留下来的遗产,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样可以予以继承。 具体来说,岳父母同齐先生及其儿子可以平分属于齐先生妻子的那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无论有没有血缘关系,岳父母养大女儿不容易,他们年事已高,又白发人送黑发人,按道理来讲,齐先生应当给他们分一些赡养费以颐养天年! 同时,岳父母也应当体谅女婿丧妻且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尽可能地要减轻女婿的负担。 毕竟,死者已逝,而生者更要好好的活着,共渡难关!不是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你敢打我母亲,我就灭你全家!”12年前,浙江丽水一妇女被同村人打到卧床不起,对
【3评论】【2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