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寿阳,一老人突发疾病晕倒,家人紧急拨打了120,可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老人没穿

雷雷说趣 2025-04-04 22:51:26

山西寿阳,一老人突发疾病晕倒,家人紧急拨打了120,可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老人没穿衣服,于是拒绝抬人。后老人被家属穿上衣服,但等一行人赶到医院时,急诊的值班医生并不在岗,导致老人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心源性猝死离世。老人的家属认为,医护人员十分不专业,且不能单独行医,所以上报了卫健局。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 (来源:大风新闻) 王大爷今年70岁,平日里身体还算硬朗,除了有点高血压,每天还能接送孙子上下学。 可谁能想到,1月17日凌晨3时,王大爷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地,浑身都出了很多汗水。所幸其老伴听到了动静,立即赶来查看情况,并通过掐人中的方式唤醒了王大爷。 后王大爷被搬到床上,但因为其衣服已经湿透,所以王大爷的其他家属就把他的衣服给脱了。 15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王大爷开始口吐白沫,于是催促家属给王大爷穿上衣服,否则不能送去医院。 王大爷的老伴担心乱动会病情加重,所以打算用被子包裹住王大爷的身体,直接抬去救护车上,可医生却不同意。 无奈之下,家属只好给王大爷上了衣服,这才抬到楼下车上,期间耽搁了好几分钟,还被医生给催了几次。 在去医院的路上,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没有向接收医院告知王大爷的情况。王大爷疼得直叫唤,其老伴请求护士给一片药吃,但遭到了护士的拒绝。 凌晨4时24分,救护车抵达医院,可急诊室的值班医生并不在岗,随车医生和护士就对王大爷做了简单处置。 20分钟后,值班医生才陆续赶来抢救,但一切都太晚了,王大爷最终因心源性猝死离世。 事后,王大爷的家属对医护人员们产生了质疑,他们调查发现,随车医生姜某只是一名执业助理医师。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0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助理医师不能单独行医。 既然是助理医师,姜某却单独执行120急救任务,这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不仅如此,王大爷的的家属还发现医院制作的病历中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病历中将王大爷的救治过程都写得十分详细,有院前急救和抢救的记录。 可事实以及监控明确显示,在王大爷进入急诊室后,在20分钟内根本没有值班医生前来抢救。 而且病历上多个时间节点有问题:会诊时间在死亡时间之后,气管插管的签字时间也是在死亡之后,这足以说明这份病历本是伪造的。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院方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向王大爷的家属做出赔偿。 之后,王大爷的家属报了警,指控姜某非法行医罪,通知指控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罪,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而是让王大爷的家属区找卫健局。 后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认为医院方应当承担50%责任,但医院方不接受,还建议走诉讼途径解决。 1、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构成犯罪吗?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但是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姜某是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也就是已经取得了医师执业证,只是他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行医而已。 因此,姜某的行为的确不算非法行医,不会构成犯罪。 2、这起医疗事件算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事件中,王大爷的老伴多次向护士索要药片,但护士没有给其实也没有什么错,因为在不了解王大爷的具体病因前,随意吃药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到时候谁也说不清楚。 而王大爷真正的死亡原因之一,其实应该是值班医生没有及时救治所致。 因此,这的确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此外,王大爷的真正死因是高血压所引发的心源性猝死,这其中还有王大爷自身的疾病所致。 综上,调解员按照对半责任调解其实也没有什么问题。 最后,对于普通人来说,一旦发病危及到生命,唯一能求助的只有医生,虽然医生是人不是神,但医生很大程度上能起到定心丸的作用。 因此,一位有医德的医生对患者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希望卫健委能对相关值班医生严肃处理,还王大爷家属一个公道。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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