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为父亲买了一块墓地,花了2.38万,15年后,男子父亲去世,安葬父亲

重瓦下庆 2025-04-04 21:47:49

上海一男子,为父亲买了一块墓地,花了2.38万,15年后,男子父亲去世,安葬父亲时,发现墓穴葬了别人,有5年了,男子才知“一墓被两卖”,只能重新找墓穴、选日子安葬父亲,之后,男子找陵园要说法,对方却解释为工作失误,男将陵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5万,对方觉得有点多,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去世了,他悲痛万分,但他知道,接下来要为父亲操办后事,让他入土为安。

他忍着悲痛,为父亲置办了后事,亲朋好友前来吊唁,一起来送老人最后一程。

随后,施先生开始张罗将父亲安葬在之前买好的墓穴中,可是,他却得知一个让他无法接受的消息,父亲的墓地被他人占用了!

原来,早在2010年3月,施先生想着提前给老人安排好后事,毕竟老人年纪大了,身体容易出状况,他打算给父亲买一座墓穴。

作为儿子这些事都要提前想到,施先生也是为了提前准备,以避免万一出个闪失临时抓瞎。

施先生四处打听,便在一家公墓运营管理单位,选了一处墓穴,花了2.38万。

施先生和对方签了《墓地认购合同》,内容为,使用期限为50年,墓地管理方负责墓穴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让墓地保持完整。

合同签好后,施先生支付了2.38万认购款。

此后,施先生也就放心了,万一老人百年了,也不至于为墓地的事耽误了时间。

可施先生哪里想到,父亲这头正办着后事呢,准备入土为安,可墓地这头竟然出事了。

他发现他买的这一处墓穴在2013年就被转卖给他人了,让他恼火的是,这处墓穴已经2020年就被他人占用了。

施先生这头准备安葬父亲,可是墓穴被人用了,可是,公墓里也没有一样的规格的墓穴了。

安葬的事情本来不能耽搁,却一下卡在这了,施先生无暇和墓地管理方掰扯,只能先给父亲重新找墓穴。

施先生又重新耗费时间找了墓穴,又重新选日子将父亲安葬。

他妥善处理好父亲的后事之后,找墓地管理方协商此事。

没想到,对方表示是工作失误。

可是,墓地管理方给出的解释,并不能让人信服。

什么是失误?有人说他们是看到三年没有人去上坟去,就以为没后人了,重新卖。

一墓两卖,以为这事只有电视剧里才有,没想到现实中也有发生。

不过,也有人猜测,墓地都是有期限的,期限到期不续的话,可能就二次转卖了。

但是,施先生2010年买了这个墓穴,而2013年就被转卖,也就是说,他买了墓穴三年后就被转卖了,合同约定是50年使用期限。

没超过使用期限,墓穴就被卖了,这确实要找墓地管理方要个说法的。

施先生与对方没有谈妥,惹了一肚子气,当时全款认购了墓穴,最后没用上,耽误老人入土为安不说,怎么能用一个“工作失误”的理由来搪塞?

他一气之下将墓地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另外购买墓穴的费用、还有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35万。

不过,墓地管理方觉得这些钱有点多,希望可以减少一点。

本案中,施先生和墓地管理方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过,墓地管理方因为工作失误,将施工购买的墓穴转售给他人,且当施先生父亲去世后,已无墓穴可用,也无同规格墓穴提供,构成违约。

因此,墓地管理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墓地管理方将墓穴转卖,导致施先生的要另购墓穴,施先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这一笔费用吗?

本案中,施先生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并足额支付了2.38万认购款,墓地管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维护墓地等。

但是,墓穴被转卖他人,导致施先生父亲无法使用,而施先生只能重新购买墓穴,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施先生有权要求公墓管理方承担这一笔费用。

另外,施先生要求墓地管理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要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墓穴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和情感价值,承载着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

公墓管理方将一座墓穴,买给两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合同,也给施先生和他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影响了他的祭奠权益。

因此,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墓地管理方赔偿施先生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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