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卖员晚上10点被发现晕倒在公厕里,送医后诊断为脑溢血下达了病危通知。家属

雪峰说法 2025-04-04 20:40:25

上海,外卖员晚上10点被发现晕倒在公厕里,送医后诊断为脑溢血下达了病危通知。家属看治疗无望,按风俗习惯要把人拉回家,从家里走,岂料半路上人就走了。家属知道外卖员有意外险,找保险公司理赔60万却被拒绝,只能起诉。保险公司却说外卖员病发时并不在工作岗位上,而且还没抢救家属就把人领回家,不满足理赔条件,法院是这样判的。 小徐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的吃穿住行都靠他一个人挣。为了能挣更多的钱,小徐每天跑外卖都要到后半夜一点多才收工回家,十分辛苦。 高压之下,小徐终于在2023年8月的一天倒下了。 那天晚上十点多的时候,小徐在送完手里的最后一单后,准备休息一下,然后再继续接单,于是就在接单软件上点了收工按钮。 将最后一单准时送达到客户手上后,小徐一直在憋着,赶紧找了个公厕解决生理问题。 一通畅快后,小徐却一直没有从公厕里走出来,直到有人进入到公厕才发现他躺在地上,不知躺了多久,已经不省人事。 发现者赶紧报警,警方赶到后叫了救护车,将小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警方一边将小徐送往医院,一边通知小徐的工作单位和近亲属赶往医院,好商量下一步的救治工作。 可小徐是突发脑溢血,大脑血管都已经破裂了,手术做不了,抢救希望不大,很有可能花了钱救治,最后人还是走了。 小徐家属赶到医院后,看到医生下达的病危通知书,思前想后,决定按照小徐家的当地习俗,将人拉回家里等着,最好在家里走。 等小徐家属找来车,再把人抬到车上,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小徐的情况很不好,时间不等人,车子还没开出去多远,小徐就已经走了。 家属处理好小徐的后事后,就找到小徐工作的外卖公司,认为小徐是在工作中出事的,公司应该做出合理的赔偿。 外卖公司早就给每个外卖员买了众包骑手意外险,虽然每个人只有3块钱,但是要是真的发生意外的话,可以理赔60万元。 公司让家属找保险公司去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小徐发生的意外并不满足理赔条件。 小徐母亲求保险公司能够好好看看,小徐是在工作时意外发病的,为什么就不满足理赔条件了? 人到晚年却要承受丧子之痛,小徐母亲已经要挺不住了,还被保险公司这般对待,实在是忍无可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60万元。 根据平台给每个外卖员购买的意外险保单约定,猝死保险金的理赔条件得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身体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徐家属认为,小徐是在送完最后一单前往公厕发生的死亡事故,平时小徐身体很健康,是突发脑溢血猝死,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小徐家属认为,小徐猝死符合购买的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该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起保险公司应尽的民事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却给出2项理由拒绝理赔: 一、 根据小徐的接单记录里可以看出,在小徐突发疾病时,接单状态是收工的,证明小徐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的疾病; 二、 小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并未进行积极的抢救措施,家属还将人拉出医院。小徐是在被拉回家的路上过世的,不满足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理赔条件。 综合以上2项,保险公司认为小徐的突发事故并不满足理赔条件,所以拒绝理赔。 法官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并不能站住脚,首先根据小徐平时的工作时间推断,平日里小徐都是早上10点多上线,后半夜1点多收工。 在这期间,小徐会经常点收工,但实际上却并没有结束工作。所以小徐晚上10点被发现在公厕晕倒,并不能说明小徐发生意外不是在工作时间内。 其次,公厕虽然不是送餐途中的必经之路,但是人是有生理需求的,小徐在送餐途中出现在公厕,不能就被认定为不是在工作岗位上。 再有,在小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生已经下达了病危通知,人已经没有救治生还的可能,所以小徐家属才想要把人拉回家,跟家人见最后一面,让小徐在家里体面的走。 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家属理赔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理赔小徐母亲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调解,改判保险公司理赔50万元。 你怎么看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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