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孩子剖宫产大出血四肢瘫痪,值吗?

云南立刻谈 2025-04-04 15:03:25
冯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A医院处行彩超检查提示:“宫内晚孕,单活胎,臀位;胎盘Ⅱ级;前置胎盘;羊水过少”。 12月24日医方对冯某行剖宫产术,娩出一足月女活婴。 术后由于子·宫出血较多,向家属交代病情,决定行子·宫半切术。 在切除子·宫过程中冯某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于16:27原告恢复心跳,为进一步抢救治·疗收入ICU。 2018年12月27日,冯某家属自行联系救护车将冯某转至B医院继续治·疗。经治·疗后出院转至当地县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 冯某至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冯某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 在本案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组织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分析认为: 结合冯某入院检查情况及诊疗情况分析,医方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医方术前应充分评估风险,进一步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植入性胎盘,医方在此诊疗过程中未考虑到是否存在胎盘植入情况,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第·二,医方在术中强制剥离胎盘的处理方法是不恰当的,此操作增加了出血几率。 另外,医方在术前未对该患者前置胎盘的情况制定大出血后的止血预案,如髂内及子·宫动脉栓塞术或上行支子·宫动脉的结扎等,医方存在过错。 鉴定专家组认为,冯某入院时即存在孕5产2、两次剖宫产史、前置胎盘及植入性胎盘,说明其自身存在产后出血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高危因素。但医方在对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医·疗过错,未能及时预防及有·效地纠正产后出血,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 结合冯某的病程特点、医·疗风险及医方的级别水平、医·疗过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其产后出血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共同。 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依法酌定A医院应对冯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 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186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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