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男子酒后受邀到朋友家中喝茶,结果骑车回家路上掉入鱼塘溺亡,家属难以释怀向男子朋友及鱼塘承包者索赔122万余元。男子朋友懵了:“他又没在我家喝酒,关我什么事?”(来源:红星新闻等) 据悉,2年前的一天下午5点许,男子周某的好友吴某邀请周某到另一朋友温某家中聚会。 因正在家中与堂兄,周某没有赴约。 随后,吴某在温某家中吃饭期间,再次联系周某,让周某尽快过来喝酒。周某仍没有理会。 而后不久,周某与堂兄喝完酒,或是觉得不好意思,便骑摩托车赶往温某家中。 又因到了温某家中,吴某和温某等人已经吃过饭,周某便只是与吴某等人一起喝喝茶、聊聊天。 可谁料,聚会结束后,周某独自骑车回家路上不慎掉入温某家附近的鱼塘溺亡,直到次日早晨才被在鱼塘附近与人聊天的温某发现,报警。 警方介入后,查明上述事情的同时,另查明周某系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失控坠落鱼塘,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时年才35岁的周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说没就没了,周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如果不是温某组织聚会,温某知道周某饮酒,如果当晚能够护送、照顾周某回家,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要求温某赔偿,遭拒后将温某及鱼塘承包者一同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122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的家属认为鱼塘承包者也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正是鱼塘承包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鱼塘周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没有风险提示。 面对周某家属的控诉,温某辩称周某是在周某自己家中与他人喝的酒,在其家中没有喝酒,只是喝了点茶。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周某在自己家中没有喝酒,只是喝了点茶,温某还让吴某等人为自己作证。 温某不愿意承担责任,鱼塘承包者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自身也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据此,判断普通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具体到本案,判断温某以及鱼塘承包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二者是否存在过错,且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由于周某的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在温某家中喝酒,且相关证人也能证明周某没有在温某家中喝酒,法院认为温某并未过错。 由于涉事鱼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区,经常有行人、车辆经过,四周未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法院认为涉事鱼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且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涉事鱼塘的承包者应当承担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考虑到周某酒驾、经过鱼塘时操作不当坠入鱼塘溺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且为重大过错。 最终仅判决鱼塘承包者承担10%的责任,核定周某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诉求后,判决鱼塘承包者限期赔偿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约10万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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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刀客
下次在公共水域里淹死了,可以找国家赔偿了!又没护栏,又没盖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