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老人带孩子坐地铁,只买了一张票,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又补了一张。谁知老人女儿翻交易记录后发现,补票钱竟然转到了工作人员自己的收款码上。女子发帖子曝光,没成想,评论区有人把她带孩子出地铁的监控截图发了出来,说她“逃票被抓反咬别人”。女子觉得自己被“开盒”了,找地铁站要说法,负责人却说:我们管理很严格,监控不可能外流,照片是P的!
据二三里资讯报道,3月23日一大早,李女士的母亲带着孩子匆匆赶往地铁1号线,准备送孩子去上补习班。
买完票,老太太就带着孩子准备进站,谁知,工作人员查票时,发现俩人只买了一张票。
工作人员一看,这小孩已经超出1米3了呀!必须买票的。
于是,工作人员告诉老太太,说你家孩子身高超了,得补张票。
老太太一摸兜,说我身上没有现金,咋整?那买票的机器我也不会用。
工作人员说没事,您带手机了吧?给我们扫码支付也行。接着,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个二维码。
老太太扫码支付了14元后,就带着孙子急匆匆去赶车了。
回家后,老太太把这件事告诉给了李女士,谁知这李女士看了眼支付记录,当即发现了不对劲。
按理说,这笔钱应该支付给地铁公司的对公收款码上,可她发现,钱竟然扫到了一个叫“安安爸爸”的个人收款码上。
这让李女士很不解,为啥地铁会用个人收款码来收钱?这合规吗?她十分怀疑这14块被工作人员自己留用了。
第二天,李女士想想还是气不过,就把事情曝光在了网上,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没想到,她的帖子很快就引发了一场风波…
一个匿名账号直接在帖子下面晒出了一张监控截图,并评论“准备发照片啦,大家来看一看逃票被抓反咬别人”。
看到这张截图,李女士心中一惊。她仔细辨认后发现,截图里竟是她后来接孩子时,过地铁闸机的画面!
李女士确信,这照片就是从地铁监控里流出的,不仅如此,还被有心之人截图拍照曝光了出来。
李女士意识到,自己这是被“开盒”了,她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而且这要让认识的人看见了,她的脸面往哪放?她必须要讨个说法!
李女士联系了记者,讲了前因后果,还说当时她母亲只是拿错了乘车卡,却被工作人员认定是逃票。
随后,记者带着李女士联系了地铁方,负责人回复说,首先,用私人二维码收钱确实是他们的问题,但这也是事出有因。
原来,那几天地铁的对公收款码受潮了,没法用,工作人员也是没办法,用了私人收款码。
况且,工作人员收到14元后,就去购票机上帮老人重新买了张票,可因为老人急着赶车,没来得及拿,就着急忙慌地走了。
李女士听完,对这个解释并不买账,她质疑道,对公收款码怎么偏偏这个时候不能用了?而且也没见你们把这件事公示出来啊!
比起这些,更重要的是监控外泄的问题。如果地铁监控能被随便截取外泄,那乘客隐私怎么得到保障?难道乘客只能任由你们“开盒”吗?
对于这件事,负责人却给出不同说辞。他们看了李女士提供的照片,说地铁站的监控画面上会有信息描述,可这张照片上面什么都没有,看起来并不像是从监控中截取的。
而且车站里不允许员工带手机,自然也就没法对着监控拍照。负责人怀疑,这张照片会不会是PS的?
李女士听完火冒三丈,说我一个普通人,哪有那个能力去伪造图片?这分明就是从你们监控里流出的呀!
目前,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这张图片究竟怎么流出来的,也成了谜。
有人看后表示,什么拿错票了?这分明就是逃票惯犯。
不过乘客逃票是不对,但是被开盒也的确属实,再者,负责人说工作时间不让带手机,那工作人员又是如何收款帮买票的?有点前后矛盾啊!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看待李女士和地铁站间的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地铁工作人员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补票费用,未向乘客出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地铁方应该使用对公收款码进行收费,并确保能够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给乘客。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李女士的监控截图被匿名账号晒在网上,无疑是对她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泄露乘客隐私的行为,地铁方面应当加强监控视频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乘客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并积极调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对于双方间的纠纷,你怎么看?
用户16xxx78
码受潮了?[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Dino
哪里的地铁要14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