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一男子酒后躺在邻居家的竹椅上休息,结果竹椅突然被压垮,导致男子摔骨折了。男子气得要求邻居赔偿,后经村委干部调解,邻居赔了5000元。半年后,男子因病去世,医生诊断为旧疾复发,这让男子家属认为,男子是死于那次摔伤,于是将邻居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93万元。邻居感到十分气愤,于是要求男子家属退还5000元,并赔偿椅子被坐坏的钱。 刘某是个挺壮实的男子,喜欢喝酒。事发当晚,刘某去吃了顿喜酒,结果把自己喝大了。在回家的途中,刘某路过一小卖部,很是随意地坐在了小卖部门口的竹椅上。 这个小卖部是刘某的邻居郑某开的,在村里已经经营了多年,为了方便来购物的村民,郑某在小卖部门前放了几张竹椅。 刘某习惯性地在竹椅上躺了一会儿,很快便睡着了。 次日早上5点多,村民们发现刘某躺在小卖部门前,而竹椅已经被刘某给躺坏了。也就是说,刘某此时算是躺在了地上,而且刘某身上还有不少血迹,看来是被竹椅给划伤的。 村民立即通知了刘某的家属前来,而刘某的家属到场后,又去通知了郑某,并要求郑某承担责任。 郑某感到十分冤枉,是刘某自己坐在竹椅上摔伤的,与自己有什么关系? 可刘某的家属却不依不饶,还找来了村干部协调。后郑某担心刘某家属会一直吵闹,所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赔偿了刘某家属5000元。 半年后,刘某突然因病去世,医院的诊断结果是旧疾复发,可能与半年前从竹椅上摔下来所致。 这下刘某的家属像是找到了目标一样,带着郑某就要求赔偿。 郑某一听这话,气得不行,他认为刘某的家人实在是太无理取闹了,于是找来村干部协调。但村干部却拒绝了,认为这无法协调。 后刘某的家属便将郑某告上了法院,索赔93万元。 在法庭上,刘某的家人说刘某的身体一直很好,如果不是那次坐了郑某的竹椅摔伤,也不至于落下病根。而且医院都诊断是那次摔伤导致的旧疾复发,所以郑某应当赔钱。 郑某感到十分憋屈,他坚称刘某大晚上擅自躺在小卖部外面的竹椅上,而且竹椅就算不牢固,也不可能坏成那样,肯定是刘某在竹椅扭动加上刘某的体重,才导致竹椅坏的,所以这是刘某自身的过错。 郑某还提出,之前村干部已经调解过了,但那次是被逼无奈才答应赔偿刘某5000元。后来想想自己又没过错,为什么要赔偿,所以这5000元应当退还。 法官调查了双方的笔录,发现刘某曾提到过竹椅的质量有问题。而这些竹椅是郑某为了方便顾客休息而摆在小卖部外的。 因此,法官认为郑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属于小卖部的公共设施的完好。 但是刘某只是躺在竹椅上,竹椅就出现了垮塌情况,这说明了竹椅的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郑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刘某擅自坐在郑某的竹椅上摔倒,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在村干部的调解下,郑某已经同意赔偿刘某5000元,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而郑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签订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故郑某要求刘某家属返还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刘某的病历本上写的是旧疾复发,但死因结果是显示与刘某体内多种基础疾病有关。 也就是说,刘某的旧疾复发并非一定是那次竹椅上摔伤有关。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得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没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那就得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刘某的家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他们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家人的诉请。 总结一下,郑某主张刘某家属返还5000元,没有得到支持,而刘某家长向郑某主张赔偿,亦未得到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
湖南怀化,一男子酒后躺在邻居家的竹椅上休息,结果竹椅突然被压垮,导致男子摔骨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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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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