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和丈夫结婚后,挣钱养家,而丈夫全职在家。女子为了自己的业绩,找母亲拿了钱周转,又陆陆续续还给了母亲,可丈夫发现后,却说女子瞒着自己,转了122万给岳母,要求岳母还钱,并要求妻子把这些钱拿出来平分。女子傻眼:自己曾和丈夫说过借款的事情,自己母亲患癌,丈夫是怕母亲治病把钱花光了。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2021年5月21日,高女士和男友小杨登记结婚,婚后,高女士去了北京打工,在一家美容店做店长,工资待遇都还不错。
而小杨一直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后来见妻子收入不错,能挣钱养家,他干脆回归家庭,做起了全职丈夫,负责洗衣做饭,打理家中大小事务。
结婚3年多,夫妻两个分工明确,过起了“女主外、男主内”的平静生活。
直到小杨偶然间发现妻子经常给岳母转账,金额还比较大,夫妻之间的信任瞬间崩塌。
经过统计,小杨发现妻子给岳母转去了122万余元。
他完全接受不了这样的事情,他觉得夫妻一体,既然结了婚,妻子就应该以自己的小家为主,虽然家里的大部分收入都是妻子挣来的,但是妻子也不能瞒着自己,把家里的钱财转给岳母。
面对丈夫的质问,高女士并未在意,她表示自己母亲本就有160万存款,她和小杨结婚后,为了店里的业绩,自己多次找母亲借钱周转,这些小杨也是知道的,母女之间借钱应急是很正常的事情。
可小杨却说妻子不能空口白牙说是借款就是借款,妻子婚后所有的收入,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要求岳母把这122万返还回来,并夫妻平分。
高女士却认为自己把钱还给母亲的行为并没有错,小杨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怕自己母亲治病,把钱花光了。
2024年,自己母亲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确诊为肺癌,自己是家中独女,赡养母亲的责任自然落在他们夫妻身上。
高女士对小杨很是失望,夫妻之间产生隔阂,沟通无果后,小杨一纸诉状,将岳母和妻子告上了法庭。
1、小杨主张妻子转给岳母的12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和妻子有平等的处理权,岳母取得这122万,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杨认为自己和妻子婚后并未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因此妻子的收入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两人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妻子在给岳母转账之前,最起码应该先问过自己再做决定,可妻子未经自己同意,将钱款擅自转给岳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他认为岳母取得这122万属于不当得利,自己有权要求岳母予以返还。
2、高女士主张自己和母亲构成借贷关系,自己转给母亲的钱是用来偿还借款的,母亲不用返还。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高女士认为自己婚后为了店铺业绩,多次找母亲要钱周转,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合意。
给母亲转账,也是用来偿还借款的,并且丈夫对自己找母亲借款一事是知情的,因此这些钱款母亲无需返还。
3、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双方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女士转给其母亲的122万余元全部系借款,高女士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小杨有权要求其岳母返还不当得利,但是考虑到高女士系独生子女,对老人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人患病,高女士应当给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高女士对母亲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小杨作为她的配偶,应当协助高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其中15万元,给老人做赡养费,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高女士和母亲有资金来往,扣减掉这些部分,高女士及其母亲应当返还35万余元给小杨。
有人说,高女士确实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沟通,遇到问题,应当一起解决。
如高女士有借款需要,应当先跟丈夫商量,征得丈夫同意后,写好借条,留好证据,这样夫妻之间也不会闹矛盾。
但是也有人说,小杨这样一闹,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可能就走到了尽头。
无论如何,夫妻之间应当坦诚相待,相互理解和尊重。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文中人物用化名。
信源:长江云新闻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