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以下两类证据不得作为判决依据:一是证据收集方式存在违法行

小黑聊社会 2025-03-30 20:47:22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以下两类证据不得作为判决依据:一是证据收集方式存在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在证据的搜集过程中,若采用了非法手段,如未经合法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均不得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二是制证认证环节模糊不清,即证据的制作、认证过程存在不明确或不合规的情况,这也被视为违法裁判的情形之一。即便案件已经做出了判决,但一旦发现证据的制作与认证环节存在此类问题,该判决也将被视为冤假错案,需依法予以纠正。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证据合法性与规范性的严格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保障。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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