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男子发现妻子出轨,酒后一怒之下持刀将妻子情人杀害,并将妻子砍成重伤,事

重瓦下庆 2025-03-30 14:33:58

四川资阳,男子发现妻子出轨,酒后一怒之下持刀将妻子情人杀害,并将妻子砍成重伤,事后潜逃,辗转多地居无定所,不敢与家人联系,靠一张捡来的身份证掩盖身份。转眼30年过去了,男子最终还是落网。男子落网时,哭诉“自己在孤独、恐惧和贫困中度过了30年,活得不像个人!”网友炸锅!(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30年前,年仅26岁的男子李某发现妻子出轨,出轨对象是同镇男子王某。

李某难以释怀,酒后于是持刀将王某杀害,并将自己的妻子砍成重伤。

事发后,李某迅速离开现场,开启了逃亡之路。

逃亡过程中,李某辗转多地、居无定所、不敢乘坐公共交通、不敢交朋友、不敢看病,累了或是在荒郊野外、或是在废弃房屋或是在桥洞下休息。

转眼30年过去了,警方一直并未放弃追查李某,期间还2次将李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据悉,前不久一派出所,发现一名在工地打零工的男子与追逃人员李某相貌特征较为相似,随后将其抓获。

该男子起初自称是王某某,甘肃人,但是其四川口音却让其漏了馅。

经过追问,该男子承认自己正是李某,不久前捡了一张甘肃籍王某某的身份证,借此掩饰身份,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哭诉“自己在孤独、恐惧和贫困中度过了30年,活得不像个人!”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为了一个女人太不值得!”“情有可原,当时选择自首或许几年就出来了!”“自古奸情出人命!婚内出轨应该入刑!”“都30年了,早过了追诉期,何必揪着不放!”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李某犯了什么罪?

古人云,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不共戴天!李某被妻子背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应当依法维权!

李某被愤怒冲昏头脑,冲动之下、诉诸暴力将妻子情人王某杀害并将妻子砍成重伤,客观上导致一死一伤,主观上至少伤害他人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有证据表明李某具有杀人的故意,还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而李某无论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面临法律的严惩!

2、李某逃亡30年,为何仍被追责?

根据《刑法》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犯罪正常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有两个例外,第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所犯的罪名追诉时效是20年,但是由于案发后,当地警方便已对李某立案侦查。而且别说是已经过了30年,就算是过了50年,只要李某没有死亡,被抓后都需要面临追责。

3、李某犯罪确实情有可原,或可获得从轻处理。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李某的妻子与王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才引发了本案,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虽然不能据此免责,但是可以据此获得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李某虽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属于坦白,还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

4、最后,李某妻子与王某因为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人重伤,一人死亡。李某本是婚姻中的受害者,也因为一时冲动,锒铛入狱,令人唏嘘不已!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婚姻不是儿戏!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诱惑!

出现感情纠纷时,牢记冲动是魔鬼!切莫因为一时冲动,酿成不必要的悲剧!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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