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一位男子因无子,立下遗嘱将两间房屋及一棵白果树赠予侄子,条件是侄子负责其丧事及伙食费用。然而,男子去世后四年,其二女儿私自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侄子得知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判侄子继承遗产。但二审出现转折,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最终判决房屋由两女儿各半所有,白果树归男子家族所有。
(信息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季某,一辈子勤勤恳恳,建了两间房子,还种了一棵白果树。可他就是没儿子,只有两个闺女。在农村,没儿子可是大事,他怕将来自己走了,没人给他披麻戴孝,没人料理后事。
季某想了个办法,他把家人、亲戚,还有村里的公证人都叫到一起,说要立个遗嘱。
遗嘱上写着,他那两间房子和白果树,将来都留给侄子季某某。但有个条件,就是季某某得在他走后,像儿子一样给他披麻戴孝,还得负责丧事的宾客安排和伙食费。
季某的两个女儿虽然心里有点不是滋味,但也能理解父亲的担忧,就在遗嘱上签了字。公证人也确认了遗嘱的合法性。这一晃,就是15年。
季某的身体越来越差,不久便离开了人世。季某某和他的妻子,按照遗嘱,以孝子的身份给季某披麻戴孝,办了丧事。村里人都看在眼里,说季某某真是个孝顺的孩子。
四年之后,季某的二女儿,不知道怎么想的,突然跑到公证处去,说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公证处的人不知道当年有遗嘱这事,就给二女儿出了份《公证书》,说遗产由她继承。
季某某一听这事,气得不行。他觉得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守着这份遗嘱,等着继承遗产,结果却被堂妹这么轻易地给夺走了。
他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他一纸诉状,把两个堂妹告上了法庭。
季某某拿出了当年立遗嘱时的见证人证言、公证文书,还有自己给季某披麻戴孝的照片和视频。他说,自己一直守着诚信,履行着遗嘱上的义务,这遗产就应该归他。
季某的两个女儿说,虽然遗嘱是真的,但季某某根本没履行遗嘱上的义务。季某生病住院的时候,所有的医疗费都是她们两个出的,季某某一分钱也没掏。
而且,办丧事的时候,花了2万多块钱,季某某也说生活困难,没钱出。她们说,季某某这已经算是违约了,应该撤销他的继承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季某立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季某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了公证,因此遗嘱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根据《民法典》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季某将房产和白果树遗赠给侄子季某某,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遗嘱中明确规定了季某某需负责季某的丧事及伙食费用,这是遗嘱附带的条件。然而,实际履行中,季某某并未完全承担这些费用,这构成了对遗嘱部分条件的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二女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季某某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在遗嘱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他依据遗嘱要求继承遗产,是合法合理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季某立遗嘱的时候,神志清醒,遗嘱内容是他真实的意思,所以这遗嘱是有效的。最后,法院判决那两间房子和白果树都归季某某继承。
季某的两个女儿一听这判决,心里不服气。她们觉得,季某某根本没履行遗嘱上的义务,怎么还能继承遗产呢?于是,她们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确认季某立的遗嘱确实是有效的。他们也查了查,季某某在季某走后,确实以孝子的身份给他披麻戴孝了,也出了一部分钱来办丧事。
但二审法院认为,季某某没有完全按照遗嘱来履行义务,比如他没出医疗费,也没出全部的丧事费用。
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
季某某未完全履行遗嘱附带的义务,因此二审法院对遗产的分配进行了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两间房屋由季某的两个女儿各继承一半,白果树归季某家族所有,算是对季某的一种纪念。(内容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