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碰瓷”吗?上海,一女子因低头看手机,不慎从餐厅台阶摔致骨折。事后,女子以

沛山评生 2025-03-29 21:37:27

这不是“碰瓷”吗?上海,一女子因低头看手机,不慎从餐厅台阶摔致骨折。事后,女子以餐厅及商业公司未对磨损的台阶进行修复为由,将二主体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60000元,如何评价此案?(案例来源:上海一中院) “我这骨折,就是在你们餐厅门口摔的!你们必须负责!”李悦站在餐厅门口,满脸愤怒地喊道! 餐厅老板王强一脸茫然,皱着眉头回应:“您那天摔倒后不是好好走了吗?这都过去十天了,怎么突然说骨折是因为那次摔倒啊?” 两人的争吵引得路人纷纷围观。 时间回到十天前,李悦在这家常来的餐厅享用完午餐后,和往常一样,眼睛紧紧盯着手机,手指不停划动屏幕,沉浸在网络世界里,边看边向餐厅外面走去。 餐厅门外有几级台阶连接着街道,台阶一侧是方便推行物品的斜坡。 李悦完全没注意脚下,左脚刚踏上台阶左侧的斜坡,右脚还悬在空中,突然脚底一滑,便摔了下去。 这一幕被餐厅外的监控摄像头完整地记录下来。 从监控画面中能看到,当时晴空万里,台阶周围没有积水等情况。 摔倒后的李悦在地上坐了大概5秒钟,便很快站起身来,她拍了拍身上的灰尘,然后又继续看手机,慢慢离开了,就好像刚才只是不小心绊了一下。 十天后,李悦因身体不适走进了医院,经检查其腰椎右侧横突性骨折。 李悦思来想去,认定这骨折就是十天前在餐厅门口摔倒造成的。 这才有了上面的一幕。 因协商未果,李悦一纸诉状将餐厅及商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6万元。 李悦表示,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磨损的台阶没有及时进行修复,才导致自己不慎摔伤,他们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怎样判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餐厅作为经营场所,商业管理公司作为商业街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顾客和行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系有限义务,其义务的范围通常限于合理限度内。 对于餐厅台阶而言,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磨损痕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而本案中,在事发当时,台阶上的磨损痕迹并不足以影响行人行走,且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并不存在其他的安全隐患。 不能苛求餐厅及商业管理公司对公共设施做到“绝对安全”。 这样一来,之所以李悦会摔倒,应完全归咎其本人。 李悦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理应知道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及后果。 李悦仍然而为之,在事发当时,因低头看手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摔伤,李悦应当要对自己摔伤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也认定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无责,遂驳回了李悦的诉讼请求。 李悦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网友也议论纷纷,有人说,“这李女士摔伤完全归责于别人,对于自己看手机的疏忽是只字不提啊!做人怎么能到如此地步?” “李女士这不是在维权啊,这是在恶意碰瓷!三岁小孩都能看明白的事儿,李女士还要告上法院,这不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嘛?” 总之,本案最终的结果也彰显了“并非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就有理”!因为,公道在于法律,更在于人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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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志

李永志

4
2025-03-31 10:16

乍不摔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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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山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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