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酒后与两同事去按摩时,女技师因发现其脚部发红而告知了两同事。可按摩

白羊登义文 2025-03-28 12:50:32

江西赣州,男子酒后与两同事去按摩时,女技师因发现其脚部发红而告知了两同事。可按摩结束后,男子却被发现已死亡。案发后,因男子是因工作原因喝酒,公司赔偿72万元并与家属签订了协议。但家属认为,足浴店和两个同事也存在过错,并告上法庭索赔10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邱某与女子吴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个9岁大的儿子。平时一家三口与邱某7旬老母亲共同生活。

邱某在某公司上班,经常需要应酬接待。

事发当天晚上,邱某与两个同事一起宴请客户后,又一起到某足浴店洗脚按摩。

21时40分,足浴店安排了三个技师为邱某及其两个同事提供时长为65分钟的按摩服务。其中为邱某提供服务的是小邱。

在结束服务前5分钟时,小邱因发现已经睡着打呼噜的邱某脚部变得很红,于是将情况告知了邱某在同一包厢的两个同事。

同事认为,邱某是喝酒过敏,没太在意。

23时许,三名女技师因服务时间已到,陆续离开了包厢。23时08分,最后一个女技师离开后,两个同事准备去叫醒邱某。

23时25分,因持续叫不醒邱某,同事李某拨打120求助。七分钟后,120到场处置,并在现场确认邱某无心跳、无呼吸。

因邱某在现场被确认死亡。足浴店老板主动报警处理此事。医院确认邱某是猝死。

因邱某是为工作而喝酒的,公司与家属签订了协议书并赔偿了家属共计72万元。

协议内容明确约定,该赔偿款为一次性赔偿,家属收到钱后,不能再向公司索赔。

可拿到钱后,家属又将当晚两个同事以及足浴店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00多万元。

家属认为:

在按摩结束前,技师已经提醒两个同事邱某的身体有异常情况,可两同事和技师都没有引起警觉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施救。

两同事作为共同饮酒人、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均没对邱某尽到安全保障、及时施救的义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同事认为:

其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判断身体发红到底是酒精过敏还是其他情况,而且,既然公司认可邱某是因工作而造成的损害,其与邱某是同事关系,其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公司已赔偿家属72万元且家属承诺不会再向公司索赔的情况下,家属就不能将其列为本案的被告人之一。

足浴店认为:

技师并非医护人员,其发现异常后已经提醒邱某同行人员,故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在发现异常后又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施救,故其也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

另外,其已经购买了保险,即便其要承担责任,其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

足浴店的工作人员无法预见邱某存在需要救助的状况且足浴店购买的公众责任险,合同约定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其中意外医疗1万元)。而邱某未住院治疗。

因此,即便其要承担责任也应当先扣除一万元的意外医疗费、承担19万以内责任。

一审认为:

首先,邱某为猝死且并未进一步做尸检,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按摩、泡脚系引发邱某死亡的诱因,即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难以认定邱某是因到足浴店消费致死亡的。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疏于履行该义务的过错责任。该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即该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工作人员在给邱某按摩时,邱某正处于熟睡、打呼噜状态,发现脚部红得异常后,其已告知同行人员。即已尽到谨慎义务。

从普通人正常认知来判断,工作人员认为,邱某系因酒精作用导致过敏进而发红。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无法预料会导致邱某死亡。即家属要求其履行更高的照顾义务,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

最后,庭审时家属已放弃对两同事索赔的诉求,且协议书明确约定家属不得再向公司及其员工索赔,故两同事不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驳回家属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

邱某酒后沐足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经证实,邱某刚开始接受服务时还能正常交流,后进入熟睡打鼾状态。

工作人员发现其脚部出现发红等症状后,未叫醒邱某,但告知了邱某的两个同事。

因此,在邱某仅出现熟睡、打鼾、发红等症状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一般做法,可以认定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而要突破该合理限度,家属应提供诸如邱某出现了其他危险症状,或者发红出现时严重程度明显超出一般程度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家属无法举证证明这一点,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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