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说我不胜任要解除的我能要赔偿吗?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5-03-27 17:14:36
律师解答:不是赔偿,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首先必须有劳动者岗位职责的具体内容、指标。其次,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合法生效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考核流程。最后,考核必须有劳动者参与及劳动者对考核结果的审诉渠道。最后,考核不合格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单位对于考核结果与不胜任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3)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胜任工作的,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必须进行调岗或者专项培训后二次考核仍不胜任的才能解除。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记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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