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妈清早“溜进”高校操场,戴着耳机在跑道上散步。岂料还没走两步,就被一名正

白羊登义文 2025-03-27 13:22:50

河南,大妈清早“溜进”高校操场,戴着耳机在跑道上散步。岂料还没走两步,就被一名正在进行短跑训练的学生撞倒并受伤。事后,大妈要求学生对自己进行赔偿。可学生却认为,自己是正常的训练,大妈未经许可进入操场, 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妈索赔未果后,将学生、学校、体育老师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杨某50多岁,平时喜欢跑步锻炼。一年前的一天,杨某换上运动服,耳朵上戴着耳机,趁着学校保安不注意,偷偷溜进学校的操场上。

此时,体育生吴某正在按照教练的要求,进行日常的短跑训练。

随着发令枪的响起,吴某低着头,快速的起跑。与此同时,正在跑道内侧悠闲散步的杨某,因为戴着耳机,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发令枪的声音。

结果,低着头全力冲刺的吴某,一下子将杨某撞倒,并导致杨某受伤。

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共花费1.3万余元,杨某康复出院。

杨某先是找到吴某要求赔偿,未果后又找到学校讨要说法,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杨某一纸诉状将吴某、教练、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杨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一审认为,吴某在短跑时,没有注意到前方正在散步的杨某,将其撞倒并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 作为教练,在发令前没有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查看,在不具备起跑的情况下就发令,同样存在过错。 学校方面在外来人员管理上存在瑕疵,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杨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吴某、教练、学校各自承担40%、35%、10%、15%。

宣判后,杨某等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教练认为,自己做出起跑的指令,是工作职责,与杨某受伤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自身不存在过错。

学校认为,在操场的入口处,已经设置的明显的警告标识,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操场内部,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且事发时,操场上有多名同学正在训练,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杨某受伤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定。

民事划分责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责任。若一方有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杨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学校的操场,且缺乏对现场危险点的辨识,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吴某在起跑之后,将杨某撞倒并导致其受伤,是本案件的直接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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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华仔

华仔

4
2025-03-27 14:24

哦,小偷偷了钱,把钱还回去是不是可以当没发生过。大妈私闯训练场地,发生意外成无过错方。法官应重回炉了。

用户10xxx67

用户10xxx67

4
2025-03-28 20:29

Al文章在这里乱哄哄,谁信,训练场地外来人员进都进不去。乱逼

白羊登义文

白羊登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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