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为感念师恩当年的教诲,置换了一套大房子,还让没有子女的恩师和她的弟弟一起居住。之后,女子更是如女儿一样照顾二老。万万没想到,女子的恩师与她弟弟先后离世后,恩师的外甥不仅继承了二老的百万元遗产,还想着霸占这套房产。女子一怒之下,将恩师的外甥告上了法院。 (来源:大象新闻) 张女士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她的老师陈女士在校期间对张女士颇为照顾,所以二人结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 陈女士一生未婚,全部的精力和收入都奉献给了艺术和她的学生们,好在平时有弟弟的照顾。 张女士得知恩师晚年生活十分不好,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在2001年卖掉了自己的的商品房,全款买下了一套125平米的大房子。 之后,张女士邀请陈女士和她的弟弟一起居住。而且为了解决陈女士和弟弟户口的问题,张女士还在房产证上加了陈女士和她弟弟的名字。 此后的20多年里,张女士如同女儿一般照顾着陈女士和她的弟弟,让二人享受到了天伦之乐。 2023年,陈女士和弟弟先后去世,张女士在料理完丧事后,准备将房产证上3个人的名字改为自己的名字。 可谁曾想,陈女士的两位外甥在已经继承了陈女士和她弟弟的上百万的存款后,却拒绝配合张女士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认为房产证上既然有陈女士和弟弟的名字,那这套房子也应当分割继承。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陈女士的两位外甥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涉事房屋的所有权。 从张女士买房给老师住,并且照顾了老师20多年,我们看到了什么才是真正的师生情,这种感情已经超出了血缘关系,感天动地。 可是陈女士的两名外甥在继承了陈女士的遗产后,还不愿意归还房子,这从道德上来讲,难以让人接受。 1、那从法律上来讲,陈女士的两个外甥能否继承这套房子呢? 首先,这套房子是张女士购买的,只是登记了陈女士和她弟弟的名字,但陈女士和弟弟一分钱都没出过。 也就是说,从始至终陈女士和弟弟都为这套房子做出过贡献。 其次,张女士讲述当初登记了陈女士和她弟弟的名字,是为了方便陈女士和弟弟迁户口。 由此可见,张女士并非是真的要赠送房子份额给陈女士和她的弟弟。 因此,不能仅凭房产证上登记了陈女士和她弟弟的名字,就认定房屋有二人的一份。 为了证明此事的真实性,陈女士的好友以及学生纷纷证实,陈女士在临终前,特地交代过两个外甥,这套房子是张女士的,而陈女士的两名外甥也亲口答应了会将房子归还给张女士。 从这点来看,陈女士其实已经立下了口头遗嘱。 不过,口头遗嘱并非说出来就生效,还必须满足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如果在陈女士立口头遗嘱时,没有两名见证人在场,那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但从陈女士的遗愿来看,法律上应当认可并遵循陈女士的遗愿。 2、张女士能分得陈女士姐弟二人的遗产吗? 张女士与陈女士姐弟二人并没有血缘关系,而陈女士姐弟二人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所以张女士想要通过法定继承和遗赠来继承财产是行不通的。 但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女士买了房子照顾陈女士姐弟二人20多年,这与亲生女儿有什么区别?甚至有些亲生女儿都不及张女士如此有孝道。 因此,张女士的情况符合继承人以外的身份,且对陈女士姐弟二人扶养较多。 据说,陈女士的两名外甥几年才来看望陈女士一次,他们严格来说并未尽到扶养义务。 综上,如果陈女士的两个外甥坚持要分房子,那是不是应该把陈女士的遗产也拿出部分来呢?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上海,一女子为感念师恩当年的教诲,置换了一套大房子,还让没有子女的恩师和她的弟弟
雷雷说趣
2025-03-25 2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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