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一水果店老板突然被某山泉公司给告了,说他卖的橙子外包装显示“17.6”

雷雷说趣 2025-03-24 21:48:10

河南漯河,一水果店老板突然被某山泉公司给告了,说他卖的橙子外包装显示“17.6”的数字,与该公司所售橙子的外包装“17.5”相似,认为水果店老板侵权,要求其赔偿5万元。老板急坏了:我卖的这些橙子加起来也卖不出1万啊。 (来源:大参考) 张先生开了一家水果店,开了很多年了,因为价格公道,水果质量也过硬,所以生意一直不错,能勉强养家糊口。 然而在今年年初,张先生突然收到法院打来的电话,说张先生所售卖的橙子的外包装,侵犯了某山泉公司的商标权。 张先生以为是诈骗电话,直接挂断了。毕竟某山泉公司家大业大,怎么可能找自己一个小小水果店的麻烦,于是他并没有理会。 可法院却不停打电话,张先生气得当场就回怼说:“我旁边就是派出所,你再打来电话,我就去报警!” 后经法院的自证,张先生终于相信了对方的确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是张先生感到十分懵,自己做生意好好的,怎么会被起诉?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才发现是某山泉公司的3名员工在2022年2月19日,来到张先生的店里买了3箱橙子,总价是150元。其中两箱橙子的外包装有“17.6”的字样。 而让张先生记忆犹新的是,这3名男子不仅要求开发票,还拍摄了店内悬挂展示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时隔3年,某山泉公司竟在2025年的2月5日提起了诉讼,说他售卖的“17.6”的橙子侵犯了该山泉公司的“17.5”的橙子,并要求其赔偿5万元。 张先生表示,他店里所有水果都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可是一般进货凭证都只会保留3个月,3年前的进货证明早就没了,这下是真的有口说不清了。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这个商家肯定是碰到职业打假的,然后打假和山泉公司合伙了。 还有网友认为:商家说是进的货,也就是说,商标侵权,也不是他侵权的吧?他只是卖货的。 1、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张先生的水果店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呢?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17.5”的橙子是某山泉公司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张先生水果店所售的“17.6”的橙子,在数字标识和整体表述上与“17.5”高度相似近似,且二者都属于橙子这一商品范畴。 因此,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是很难区分这两种品牌的橙子的,会容易将“17.6”橙子误认为是某山泉公司的橙子,那么作为该橙子的外包装的生产方,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注意:这里是外包装盒的生产方构成了商标侵权,不是张先生构成了商标侵权。 不过,张先生需要去证明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购了这批橙子。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如果拿不出这个进货渠道的证据,那可能要面临赔偿责任。 2、张先生质疑为何在2022年2月19日买的橙子,偏偏要在2025年2月5日起诉? 首先,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某山泉公司的起诉时间是没有问题的,在3年诉讼时效范围内。 其次,如果真的是商标侵权,为何某山泉公司不早点起诉,其实这估计是在等张先生的证据丢失。 如果某山泉公司真的认为侵权了,他们大可以当即就指出侵权行为,并要求张先生及时处理掉这批橙子。 可是某山泉公司并没有这么做,那我们就有理由怀疑,某山泉公司就是为了等张先生的证据找不到了,所以才在这个节点起诉。 当然,这只是个人的猜测。 如果某山泉公司还起诉了其他商家,那就说明某山泉公司就是专门利用这一点来广撒网,能逮到一个就让他赔偿,这样的行为虽然不算违法,但十分不道德。 您对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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