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因邮寄送达缺陷而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关键要点: 2023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5-03-24 14:05:05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因邮寄送达缺陷而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关键要点: 2023 年 3 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拒绝执行中国的金钱支付判决,理由是判决债务人因邮寄送达缺陷而被剥夺了程序公平性(周 v Jing [2023] NSWSC 214)。 本案展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如何评估外国法院诉讼中邮寄送达的有效性,这是确定程序公平性的关键因素,并最终确定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 根据中国法律,邮寄送达是专人送达的替代选择之一,而公告送达也是一种替代方法,但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 2023 年 3 月 14 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拒绝执行一项中国金钱支付判决,理由是判决债务人因送达缺陷而被剥夺了程序公平性(周 v Jing [2023] NSWSC 214)。中国判决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初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初级法院”)于 2018 年作出。 根据 CJO 数据库的数据,这是迄今为止第三起中国金钱支付判决在澳大利亚被拒绝执行的案件。第一起是 Xu v Wang [2019] VSC 269,第二起是 Yin v Wu [2023] VSCA 130,这两项案件均由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裁决,涉及以“滥用程序”或“否认自然正义”为由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辩论的关键是被告是否被剥夺了程序公平性。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的说法,答案是“是的”,该法院认为,判决债务人被剥夺了陈述案件的权利,因为她被无效地适用了中国诉讼程序。 这是原告(判决债权人)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周安娜(音)女士与被告(判决债务人)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静小丽(音)女士之间在提供机票和住宿方面的商业安排引起的争议。 2018年5月23日,周在郑州初级法院对景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件。在本案中,送达是通过邮寄进行的,最初是送达到景的身份证上的地址,当邮寄无效时,再次邮寄到静的户口地址(“户口”)。送达无效,因为静不住在这两个地址。她于 2014 年在澳大利亚获得永久居留权。Jing 从未亲自收到这些文件,直到法院对她做出判决后才收到诉讼通知。 2018 年 12 月 28 日,周在郑州初级法院获得了对静的缺席判决,金额为 713,596 元加利息。由于静不知道判决,她没有向周支付判决金额。 2019 年 5 月,郑州初级法院授予周执行令并暂停了静的中国银行账户。 2021 年 3 月 3日,周提交了一份索赔声明,要求在地区法院(Parramatta Registry)启动澳大利亚诉讼,该声明后来被转移到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 2023 年 3 月 14 日,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周败诉,拒绝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判决。 正如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所说,送达的有效性在本案中是一个“重要问题”。关键问题是确定是否存在“否认程序公平”的情况,包括中国诉讼的通知是否已适当送达被告。 澳大利亚法院在这里要做的主要任务不是评估“中国法院是否遵守了送达要求”,而是调查“被告是否接受了程序公平”的问题。毕竟,无可争议的是,被告直到 2019 年 8 月之后才知道中国的诉讼程序,即中国判决下达几个月后,她的中国银行账户被采取了一些执法措施。 澳大利亚法院得出“通过邮递向被告送达的命令无效”的结论有两个主要因素。一个因素与原告的律师向中国法院的错误陈述有关,该陈述大意是被告已被预先警告诉讼。这一错误陈述来自中国法院诉讼的笔录,其中中国法院询问原告的律师在提起诉讼时是否知道诉讼程序,律师肯定地回答说:“是的,我们打电话告诉她我们已经提起诉讼”。这一回答被认为具有误导性和错误性,因为它与原告的主张相矛盾,即她在 2018 年 1 月 30 日之后(即在中国提起诉讼的四个月前)没有与被告联系,并且她没有指示她的律师通过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告即将提起的诉讼。 另一个因素归结为原告拥有被告的电话号码和雅虎电子邮件地址。尽管知道这一点,但原告在 2018 年1月30日之后与被告没有联系。因此,澳大利亚法院的印象是,原告在知道被告的郑州地址后,在向她的律师提供了最少的信息后,意图获得判决,结果剥夺了被告的陈述权。总而言之,送达无效,加上被告没有机会陈述她的案情,造成了程序不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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