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人)偷逃税的八大手法**
明星(名人)偷逃税的手法多样,通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操作和法律灰色地带。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手法:
(一)阴阳合同
操作:签订“阳合同”虚假申报(低金额)+“阴合同”实际执行(真实收入)。
典型案例:
范冰冰《大轰炸》拆分合同逃税,追缴+罚款8.8亿元(2018)
郑爽《倩女幽魂》1.6亿片酬拆分4800万阳合同+1.12亿阴合同(2021)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1条:虚假申报+不缴税款超10万元即构成逃税罪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虚假纳税申报可处0.5-5倍罚款
监管升级:
金税四期“合同备案-资金流水”智能比对(2022年起)
2023年宋祖儿被举报“阴阳合同”,税务部门启动跨省协查
(二)拆分合同
操作:将单一收入拆分为多类型合同(如“艺人服务”“顾问费”),利用差异税率避税。
技术边界:
合法情形:真实提供多项服务(如演员+制片)分项纳税
非法情形:虚构分拆转移高税率收入(如郑爽拆分片酬)
稽查重点:
资金回流路径(拆分后资金是否汇总至同一控制账户)
合同履行证据链(分拆业务是否实际发生)
(三)转换收入性质
操作:将个人劳务报酬(45%)转为经营所得(35%)或企业分红(20%)。
典型案例:
薇娅(2021):通过41家个独企业将直播佣金转为经营所得,追缴+罚款13.4亿元
邓伦(2022):虚构“品牌管理费”转换收入性质,罚款1.06亿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不得滥用组织形式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文娱领域核定征收全面收紧
(四)隐匿收入
操作:通过现金/私人账户/境外渠道收取收入未申报。
稽查手段:
金税系统追踪“私户大额交易”(单笔50万元以上自动预警)
CRS跨境信息交换(2022年查获跨境隐匿收入超120亿元)
案例:
司马南(2025):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62.43万元。对司马南及其实控企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6.94万元。
(五)滥用税收洼地政策
操作:在税收优惠地区(如霍尔果斯、海南自贸港)注册空壳公司转移利润。
数据对比:
霍尔果斯政策效果:2016年GDP仅89亿元,2017年影视公司激增1600家(98%无实际经营)
监管反制:2018年要求“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致”,2021年追缴违规企业税款超14亿元
风险提示:
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审查(2023年驳回326家空壳企业资质)
(六)虚增成本与虚假报销
操作:虚构业务支出、虚开发票冲抵利润。
稽查逻辑:
成本合理性分析(如艺人工作室列支“服装费”超行业均值300%即触发预警)
关联方交易穿透(如袁冰妍公司“报销”资金最终流向个人账户)
法律后果: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涉案超50万元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股权代替片酬
操作:以股权/投资收益替代高片酬(规避45%个税+限薪令)。
合规条件:
股权转让真实估值(需第三方评估报告)
持股时间超1年(否则按“劳务报酬”追缴)
案例警示:
某顶流明星(未公开)通过“股权退出”收取1.2亿元被核定补税5400万元(2022)
(八)片酬“税后价”
操作:要求合作方承担税款(如“税后1亿元”),倒逼制作方虚开发票冲抵。
风险传导:
制作方为完成支付可能虚列“制作费”“服务费”(连带逃税责任)
2023年某剧组因接受明星“税后价”要求,被追缴连带税款2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