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农夫与蛇!上海,女子心疼恩师居住条件艰苦,倾尽所有全款买了一套房让老师安享晚年。然而,老师离世后,两位外甥继承老人上百万存款后,还想霸占房产。女子无奈之下,只得将两位外甥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大河报)
时间回溯到1983年,那时的李某还是一名二十出头的青春少女,当时她怀揣着对音乐的无限热爱,踏入了上海音乐学院的校门,成为了陈某的学生。
当时,陈某住在一间教工宿舍里,宿舍狭小逼仄,仅有15平米,厨房、卫生间还要与邻居一家共用。
陈某的弟弟自1984年调到上海交通大学任教后,也一直是单身状态,姐弟俩相依为命。因为单身分不到福利房,住房问题成了两位老师最大的难题。
李某自入学以来,就被陈某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个人魅力所折服。在她眼中,陈某不仅是学术上的导师,更是人生路上的引路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建立起了深厚的师生情谊,甚至超越了年龄的界限,成为了忘年交。
@梅姐说法
李某已经把陈某当作自己的另一个母亲,对她非常尊敬和爱戴。面对老师生活中的艰辛,李某心中充满了疼惜。
2001年,李某决定全款买下一套房子,让两位老师能够安享晚年。于是,她倾尽了自己的积蓄,又卖掉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终于凑够钱买下了一套125平米的房子。
为了让老师有归属感,李某还想帮他们迁来户口,因迁户口必须和房主有亲属关系,也为了让二位老师住的放心,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了他们的名字。
岁月如梭,转眼间四十年过去了,李某与两位老师之间的感情愈发深厚,每到节假日、生日,李某都会陪伴在老师身边,让没有子女的两位老师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然而聚散终有别,陈某及其弟弟年岁渐长,姐弟二人先后离世。
处理完老师的后事后,李某想将房产变更回自己的名字,却没想到遭遇了重重阻碍。
原来,陈某和其弟弟一生未婚未育,二人上百万存款都由远在外地的两位外甥继承。
可是,在继承了存款后,二人却称,房产证上有两位老师的名字,这房子就是他们的遗产,理应由他们来继承。
李某愤慨不已,这套房子是自己全款买的,房产证上加名字只是为了帮助老师解决户口问题,产权登记与实质权益的分配根本就是两码事。更何况,两位外甥常年居住在外地,对两位老人几乎没有什么赡养行为。
于是,李某毅然决然地将陈某的两名外甥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涉事房屋的全部产权。
李某称,老师在世的时候,多次对外说房子是自己买的,就是属于自己一个人的。
李某的亲朋好友、陈某的多位同事、朋友和学生也证实,陈某多次说,以后他们走了,房子的产权要还给李某。
其中,陈某的一位学生,著名男中音歌唱家张某也表示,曾亲耳听到陈某的外甥承认房子是李某的,并表示要遵循陈某的遗愿将房子归还。
除了证人证言外,李某还提供了一段她与其中一名外甥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外甥明确表示知道房子是李某买的,并承诺在两位老师去世后将房子归还给她。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李某是购房款的支付者,她所买房屋的房产证上虽然加上了陈某姐弟俩的名字,但并无证据表明这是李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
如果李某能够提供付款凭证、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足以证明其购房的事实及目的,李某就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房产证上虽然有陈某的名字,但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她的购房的行为并非赠与,那么该房屋就不属于陈某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两名外甥自然无权继承该房屋。
最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某出于感恩之心购房帮助陈某解决住房问题,陈某的外甥却在她去世后企图霸占自己的房产,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应受到强烈谴责。
目前,本案已经被长宁区法院受理。李某表示,如果得不到公正判决,自己失去的不仅仅是钱,更是对人性美好的信仰。